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不断发展,互联网大数据已经与我们的生活进行了深度融合。互联网+出租汽车催生了网约车行业的诞生,对于网约车行业的监管,要依托大数据手段,将线上监管与线下执法相结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度重视交通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更新执法信息系统,创新线索分析研判机制,配置科技执法装备,以科技手段全面赋能交通执法。
2020年9月21日上午,交通执法人员在和平区苍梧路附近开展例行检查时,一辆车牌为津G****6的小客车在此停靠正下客,疑似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交通执法人员随即上前检查,该车驾驶员许某无法提供有效的网约车经营资质,并辩称自己驾驶的不是网约车,没有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巧的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该车乘客完全不配合执法工作,认为交通执法人员耽误了他的时间,十分抗拒调查,并且一走了之。见此状,驾驶员许某嚣张起来,开始对着执法人员冷嘲热讽:“拿不出证据来凭什么说我驾驶网约车运营,凭什么说我违法了,别在这吓唬人!”一边是不配合调查取证的乘客,一边是气焰嚣张的违规当事人。这时,交通执法人员沉着冷静,拿出了“秘密武器”——交通执法“大数据”。交通执法人员迅速联系总队交通执法指挥中心,调取该车辆相关信息。不过几分钟的时间,一线交通执法人员手里就拿到了该车截至当时的最新运营数据,数据细化到了订单编号、载客时间、驾驶里程、订单金额、订单完成时间、结算时间等等。而且,不光是这一单的订单数据,只要是许某跑过的网约车订单,全部数据信息都显示的清清楚楚。
面对铁证如山,违规驾驶员许某放弃了抵抗,如实交代自己违规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行为,并表示愿意配合开展后续调查工作。经核实,许某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业务,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交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按照天津市“互联网+监管”工作部署,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正逐步完善交通运输各行业数据信息收集处理机制,依托大数据分析研判,精准打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交通运输执法由传统“治”理向科技“智”理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