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成立开始经营,招聘了员工就会涉及到员工管理,员工管理就需要有企业制度,那么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就需要慎重对待,这制度对企业来说,就相当于国家的行政管理法规,那么在内容上、制定程序上、公布实施方面,都必须依法执行,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甚至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赔偿支出与负面影响。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借助头条号的平台,在合肥律师刘志汉的运营号上,分享一个真实案例(案号2019辽民初3148号),单位解雇旷工员工本来有理,由于员工手册制定问题,法院判决单位赔偿员工14万多。
●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3月12日入职被告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置业顾问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某工作时间制度为不定时工作制,待遇是基本工资+销售提成,由于李某某工作属于开展业务类型,不是在单位坐班那种,考勤打卡不是很规范,被单位认定为旷工,双方产生分歧,2019年5月8日单位以旷工为由,严重违反单位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单位与李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李某某对此不接受,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后,不服裁决将单位起诉到人民法院,主张判令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361.45元,以及支付离职欠付提成工资168,886元、年假工资68,898.54元等待遇。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单位在处理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时,向李某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系原告严重违反单位员工手册规定,但是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员工手册制定程序合法,以及是否履行了向员工公示或告知,法院认定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确定。法院判决被告应给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934.48元。
★★★★★合肥律师刘志汉的分析★★★★★
★前述案例单位在认定员工旷工,虽然都有事实依据,员工确实有旷工行为,单位的员工手册里,也写明了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也达到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单位在实施解除时,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
★许多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并不是系统性去处理,今天发现员工有事不请假,那就将不履行请假手续,怎么给予处理,开个会写到制度里,明天发现员工上班串岗,那就将对上班串岗如何处理也采用相似方式写到规章制度里,这样时间一久积累下来,制度里很多内容都是随时遇到问题,随时制定写入,根本就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特别是小企业这种情况尤为普遍。
★那就像前述案件里,等员工违纪了按制度处理,发现员工手册制定有问题,就现来补充程序性的手续,临时作假来补,就会弄巧成拙。那么我们建议,在单位规章制度制定时,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规定民主程序,同时及时向员工进行公示,并要保存好相关证据,这样做以后在劳动纠纷发生时,才能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