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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或者粘单未记载 票据保证人必须在汇票上或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2020-10-19知识13

商法,判断题求高手指教,急 1.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说法是错误的。可转让的票据才能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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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人必须在汇票上或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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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下的背书行为中不合法的是()。 A.张某将一张 ABC本题考查的是有关背书的规定。《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据此,本题A项不合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

票据或者粘单未记载 票据保证人必须在汇票上或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票据保证人必须在汇票上或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保证文句。保证文句是表明保证人为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第46条第1项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从这一规定来看,保证文句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由于票据保证并不是如同背书和承兑那样经常发生的票据行为,因而,在统一票据用纸上,通常并不事先印制保证文句,而需要保证人在为票据保证时,特别书写。但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上,承认略式保证的效力,因而,保证文句的记载即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时视为已记载,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但出票人及付款人在票据上的单纯签名,不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2)保证人签章。保证人签章是表明保证人完成保证行为,作为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保证债务的重要事项,它使票据保证行为最终得以成立,因而,保证人签章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有保证人的签章,票据保证当然无效,任何其他有关保证的记载,均不能使票据保证发生效力,即使有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记载,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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