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及“套路贷”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台州中院部署开展了全市法院打击虚假诉讼、“套路贷”的“双打”专项行动。
我院原刑庭庭长梁统办理的被告单位台州某包装公司及被告人傅某等17人虚假诉讼罪一案,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全省法院近年来办理的典型虚假诉讼案例向全社会公布。
基本案情
单位被告人台州某包装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为逃避、拖延偿还公司债务,其法定代表人傅某指使林某等16名单位员工,以公司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24余万元为由,向临海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后经临海法院民事调解确认,由被告单位于2016年3月7日前全额支付林某等16名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被告单位实际拖欠林某等16名员工工资仅12余万元。该情况被申请执行的案外人所知悉,向临海法院执行局及公安、检察机关举报线索。
临海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情况,建议临海法院提起再审。临海法院审查后,对各被告人涉案的民事案件均予再审,撤销原调解书,驳回起诉。同时,经公安调查立案,检察院以虚假诉讼罪向临海法院起诉。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被告人傅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被告人林某等16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不等,缓刑四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至四千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