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倾倒危险废物100余吨,高安7人被判刑
未获得处理危险废物资格,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倾倒处置废旧化学物品100余吨,造成环境污染。近日,经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胡某甲、胡某乙等七人污染环境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这其中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简要
被告人胡某甲在高安经营一家材料公司,2019年2月,胡某甲将公司转卖,其在明知胡某乙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800余桶危险废物(约160余吨)按每吨600元的价格交给胡某乙进行处置。
2019年5月份,胡某乙与胡某丙联系到高安市某陶瓷公司的余某,于是将危险废物运至余某的陶瓷公司贮存。2019年7月份,胡某丁从外面打工回来,胡某乙、胡某丙便与胡某丁一起商量如何处置这些废物。胡某丁在高安市某镇某村找了一个废弃的瓷土坑,周边没有村庄、田地,于是胡某丁便找到瓷土坑所有人黄某,黄某明知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需要排放的废物是具有污染性的化工材料,仍然收取20000元租金,将该废弃的瓷土矿坑租赁给胡某乙等人用于排放。余某得知胡某乙等人处置该批危险废物有钱可赚,就跟胡某乙等人商量以场地出租的形式入股,并提前收到胡某乙的20000元分成。
2019年8月中旬,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聘请司机胡某戊用农用车从陶瓷公司拖运危险废物到废弃的瓷土矿坑倾倒处置。直至8月27日被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查获,总共排放了约100余吨废旧化学物品,经对该液态化学物品取样检测,发现该废旧化学物品PH小于等于2.0,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相关部门对该危险废物排放点进行了紧急处理。目前,剩余危险废物已妥善处置,非法排放地点的土壤、地下水源经检测数值结果均在正常范围内。
检察机关指控,胡某甲、胡某乙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某甲、胡某乙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日前,高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胡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胡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胡某丙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胡某丁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胡某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什么是“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特性常见有五种,分别为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生物毒性等)、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化学反应性,具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构成污染环境罪。
对于污染环境
许多违法份子利益熏心
抱着侥幸的心理
认为只要隐秘行事就不会被发现
然而,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所以千万记住
以此案为鉴,切勿再犯
来源:法治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