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X's LAB

合同中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区别 河北省施工合同通用部分

2020-10-18知识24

加固工程承包合同怎么写

合同中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区别 河北省施工合同通用部分

绿化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

合同中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区别 河北省施工合同通用部分

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改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

合同中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区别 河北省施工合同通用部分

河北施工合同常用版模板怎么撰写 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

最新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市政工程通用工程定额计算规则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鑫淼数据河北省2113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5261第一册:通用项目总说4102明二、本定额适用1653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市政工程。三、本定额中消耗量(除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外)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编制企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或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四、本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五、本定额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部施工过程,除说明主要工序外,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六、关于“优质优价”:1、本定额是按合格等次的建筑产品编制的。2、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提出创优要求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合同中载明;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各方也可根据工程实际、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

建筑施工合同文件中专用条款未约定的是否执行通用条 1 位律师回答 许正文律师 咨询电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达成补充条款,如不能,则结合合同中相应条款和交易习惯,仍无法解决的,适用相应。

建设工程中的内部承包协议效力如何?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以“项目经理承包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承包管理模式屡见不鲜。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填写范例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三一图表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填写方法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冀建市[20XX]21号)进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总结我省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01)、20XX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情况的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20XX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现予颁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四部分组成,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基础设施、仿古建筑、园林绿化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各单位在使用合同示范。

合同中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区别 专用条款是通用条款的修改与补充!专用条款的解释顺序优先于通用条款!

哪位高人,请问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通用条款能修改吗?修改了能不能有法律效应? 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经合同当事人确认的是有效的合同行为(或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并在不违反法律或是行政法规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经过一定的协商进行修改或是变更施工合同,对于修改或是变更过的协议与文件,其效力应该高于其它合同文件,签署在后的文件高于签署在前的文件。扩展资料无效合同法律后果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规则#工程定额#合同条款

随机阅读

qrcode
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