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抵销权和民法上抵销权的区别 1、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人仅限于破产债权人,而民法上的抵销权无此限制,与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这种差异缘于破产制度本身的特征。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民法上的抵销,以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和两者均已到期为条件。因此,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未到期的债务亦不得抵销。但是,在破产宣告后,所有债务都转换为金钱债务并且都被视做已到期债务。3、破产抵销中的债务。必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民法对可抵销债务的形成时间并无限制。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破产抵销权具体有哪些限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权抵消受以下条件的限制:一、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
破产抵销权的产生是什么? 抵销权原本也是民法上的权利,但是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却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民法上的抵销权,要求相互抵销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限,而且通常情况下,相互抵销的债务给付。
论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与别除权的区别别除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将破产人特定的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区别排除出来,授予。
关于破产抵销权的理解。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互负债权,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破产法》设置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
合同法中为什么用“抵销”而不用“抵消”,之间有什么区别? 1、含义上:“抵销来”是说金融方面冲抵债务。法律中有“抵销权”的术语。“抵消”是说两种事物因为作用相反而全部或部分消除。2、合同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会计准则》中用的是“抵销分录”,而《会计》中叫“抵消分录”,因此合同上也采用这种写法。3、法律上《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源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百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度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扩展资料:合同法中的两种抵销:一、约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是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一个共通点,只是约定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知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所负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道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二、法定抵销主张法定抵销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1、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4、抵销不能附条件或附期限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抵消”跟“抵销”有什么不同
破产中抵消权的行使与民法中抵消权的行使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性质区别。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抵消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民法上的抵消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法定抵消,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以。
破产抵销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