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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在小区内连刮8辆车,这种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2020-10-18新闻13

原标题:酒后在小区内连刮8辆车,这种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喝酒,小酌是享受,喝多了,有的是自己难受,有的不但自己难受,还让别人跟着难受。

三明一男子在酒后竟连刮了8辆轿车,不仅让车主心碎不已,更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酒后在小区内连刮8辆车,这种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详情

2019年3月22日晚,被告人罗某和朋友陈某酒后去三明市三元区某小区,找陈某的女朋友黄某,正在休息的黄某拒绝让被告人罗某和陈某进入其家中。随后,被告人罗某独自一人进入小区花园,步行至地面停车场。

此时已至深夜,罗某持硬物随意将停放在地面停车场的1辆轿车刮损,随后其继续往前走,发现前方无法通过后掉头返回,沿途将地面停车场的2辆轿车刮损,步行至花园旁将2辆轿车刮损,沿下坡步行时又将沿途3辆轿车刮损,随后罗某离开小区。

(小区监控拍下罗某刮车画面)

经认定,被损毁的8辆轿车维修费用合计人民币9993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在公共场所酒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损失价值达人民币9000元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酒后在小区内连刮8辆车,这种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罗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的家属积极帮助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酒后在小区内连刮8辆车,这种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元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酒后在小区内连刮8辆车,这种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为什么罗某犯的是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包括强拿硬要或者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在诸多方面是重合的,但故意毁坏财物偏重于基于现实的起因、正面的故意和有针对性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的犯罪动机多是基 于某种扭曲的心理、为发泄负面的情绪而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的行为。

本案的作案现场有多辆车辆,被告人罗某与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并不认识,其酒后用硬物多次针对 不特定对象任意划损车辆,属于破坏社会秩序的性质,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文稿来源:三元法院

编辑:饭饭、何凡、周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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