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有哪些行为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中华人2113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5261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4102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1653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扩展资料:招标人是“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的别称。指企业经济法人而非自然人。在我国,规定招标活动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所以招标人亦指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
串通投标案例 一、案情简介某市一国有大型企业A公司易地重建项目,2008年5月发布招标信息,10月16日公开招标,9月报名结束。有国内大型企业共15家参加投标报名,其中包括甲、乙、丙、丁。
串通投标都包含哪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