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在不同犯罪情节下,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第十七条还针对强奸等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了特殊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此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可以对诸如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因犯强奸罪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限制减刑;《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对强奸罪犯判处基本刑的基础上附加剥夺其政治权利;《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强奸罪犯不得假释。
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在2001年的时候,贵州一个女教师被一个所长强奸,此事一经爆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从这名女教师报案之后,当地的派出所教导员竟然告诉这名被强奸的女子“戴避孕套不算强奸”,这是什么道理?媒体爆出此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的热烈讨论,最终这名强奸女教师的所长已经被依法判处强奸罪进行依法处理,那么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派出所教导员也具备公正的处理处罚。
通过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言论是胡说八道,并且还有很多不懂法律的人有很多疑问什么才是强奸,那究竟是什么样才算强奸呢?
先概述一下强奸,强奸第一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第二,强行的与女性发生性行为被称之为强奸,那么强奸涉及性暴力,性侵犯,违反了女性独立自主权强制伤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犯罪行为。
那究竟什么样的才能判处强奸罪?什么样的不能判强奸罪呢?强奸罪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发生性行为,发生性行为要取决于男性的生殖器是否实际的和女生生殖器进行了接触?是否无障碍的进行接触?是否带了套就不算实际发生性关系?其实按照医学来讲,只要男性的生殖器插入了女性的生殖器,就算是发生了性关系,并不在于带戴不戴套。犯罪嫌疑人强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的与女性发生了性关系,虽然戴了套,但是强行将其生殖器强行的插入,这就已经形成了强奸犯罪的事实,所以这就是涉嫌到强奸罪,应当认定为强奸罪既遂。在法律当中,针对一些年龄小的孩子犯强奸罪的案件当犯罪嫌疑人即使戴了套,仅接触到幼女的性器官亦构成犯罪既遂。
总之,犯罪嫌疑人所犯的强奸罪的认定戴套与不戴套并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但是在一些方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与考量,戴套发生性关系也属于犯罪既遂,不能够按照未遂犯从轻对犯罪人处罚。
各位看官,你们对女教师遭强奸,报警后却被告知“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到底算不算强奸有一个深入了解了吧,如果有什么疑问,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