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身边无小事”,这不仅仅是交警蜀黍的一句口号,更是一份承诺。灯光下、风雨中、阳光下,在群众危难时刻,交警暖心救助的一幕幕情景接连上演。
2020年07月8日10时20分许,肖某某驾驶湘K7***5摩托车,途径湘潭县石鼓镇珠帘村和坪组地段时,与相对方向由曾某某驾驶的湘C7***6小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肖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七中队执勤人员迅速出警并联系了救护车赶至现场对伤者进行及时的救治治疗。由于乡村道路弯多、路窄,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我队执勤人员让救护车驾驶员紧跟警车,一路为救护车开道,在执勤人员的护送下,救护车很快便到达青山桥中心卫生院医院急诊部,确保了伤者得到及时救治。目前伤者还在康复治疗中。
2020年06月12日12时35分,郑某某驾驶鄂LD***8小型普通客车沿韶茶公路由回龙桥往茶恩寺方向行驶,途经花石镇双溪村石湾组地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谭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谭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六中队执勤人员迅速出警勘查现场并联系救护车赶至现场对伤者进行及时的救治治疗。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出警人员配合医护人员将受伤人员抬上救护车,随后警车开道,为及时救治伤员争取宝贵的救治时间。目前,伤者身体各项指征正常。
2020年7月16日9时5分,在中路铺镇柱塘村地段发生小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和乘坐人员受伤。
湘潭县交警二中队值班民警、辅警立即出警赶赴现场,并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到达现场,民警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中路铺镇中心卫生院的救护车随后赶到现场。中队值班人员分工合作,一边维护好现场交通秩序,一边配合医护人将受伤人员抬上救护车。随后警车开道,为伤者争分夺秒进行救治。
目前,经过及时救治,伤者没有生命危险。
2020年07月19日8时11分,刘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楚某某沿海鸥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贵竹路口左转弯时与沿贵竹路由南往北行驶的由唐某驾驶的湘CA***9小车相撞,造刘某某、楚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湘潭县交警一中队执勤人员迅速出警并联系了救护车赶至现场对伤者进行及时的救治治疗。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我队执勤人员让救护车驾驶员紧跟警车,一路为救护车开道,确保救护车畅通无阻通过尽可能多的争取对伤者的救治时间。警车闪烁中,救护车一路跟随,在执勤人员的护送下,救护车很快便到达了县人民医院急诊部,确保了病人得到及时救治。
经过及时的治疗,目前伤者身体各项指征正常。绿色通道保畅通,警医联动保平安,为交警蜀黍和医护人员点赞!(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交通事故处理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