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中的行政权的定义 行政的核心或实质是行政权,几乎行政法的每条原理都可以从行政权的研究中得到阐释。可以说,行政权是行政法的“起因和归宿”,e69da5e887aa7a686964616f31333231396331是“全部行政法理论的基点和中心范畴”。(注:胡建淼主编《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学者们往往根据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对传统行政权的不同理解对其作出不同定义。其实,对行政权的研究本身就应当是一个具有极大涵摄性、包容性的活动,它不应当是绝对的、片面的。正像波普在其名著《科学发现的逻辑》中所说,每种理论都具有“可证伪性”,我们应当依据所处社会的特殊情境—现代中国来重新审视对行政权的理解。一、传统行政权的概念及属性分析在国外,行政权内涵的确定与分权学说相联系,是一种“executive powers”(执行权)。在国内,关于行政权的提法仍不统一,主要有“行政管理权”、“行政权”、“行政权力”等。提法上不一致尚属次要,更为关键的是我国学者在定义确定上没有西方那样一种宪政理论可以溯及,缺乏理论原则的贯彻性,较多的是定义确定的随意性。即便如此,对国内学者的上述定义进行梳理仍是必要的,因为任何理论都必定有其时代精神、学术渊源等理论背景蕴含其中。。行政法为什么这么难??? 行政法应该是最容易入门但是最难精通的法律部门。行政法的目标很明确,就是保障公民权利。手段就是通过授…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出处】《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摘要】关于行政法是否存在或有必要构筑其理论基础,形成了诸如“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政府法治论”以及“人民主权论”等十几种学说和观点[1],堪称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研究热点之一。从上世纪末以来,中国行政法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十余年的“论战”,在其建国之时,制宪先驱们便开始奉分权与制衡为国家政体之圭臬,在目前中国。其实,作为一种“理论基础”,既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官僚专断和越权的危险,行政法是管理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而不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律。[2]当然。【关键词】行政法;【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一,虽然持“控权论”者都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之法,但是从持“控权论”者的相关著述来看,似乎呈现出两种略微不同的表述;控权论,丧失了“合法性”。作为行政法上的理论基础,“控权论”可以从“本质—表象”、“工具性—目的性”和“应然—实然”这三个维度进行审视和考量。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中国的实际情况,找出其与“控权论”的对接与暗合之处,以期对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选择乃至重构有所启发和。如何理解行政法是控权法 首先,法律授权方面,国土所作为国土局的派出机构,以县级以上国土局的名义执法,是有执法权的。具体土地管理法应该有。人员的执法资格方面,这个就是单位内部负责发证,。为什么说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据以存在的观念和思想前提。它既是一国现行行政法律的理论总结,又对一国的行政法治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对行政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决定着我国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的建立和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方向。近年来,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相当活跃,出现了各种主张和观点。但是,在行政法学界尚未形成占支配性地位的主流观点。对各种不同的行政法理论观点如何认识,以及理论界开展对此问题的讨论本身有何意义,笔者想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不同观点1.平衡论。平衡论是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等1993年在其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平衡》一文中提出的。之后,赞同该理论的学者又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并且平衡论的观点解释我国现实社会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一定程度丰富了平衡论的理论内涵。平衡论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平衡论可称之为。如何理解行政法中的控权论,以及控权论的背景,意义,目标 【出处】《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摘要】关于行政法是否存在或有必要构筑其理论基础,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于什么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以及什么样的行政法理论基础才是目前中国行政法所需要的问题,则是一个虽久经讨论却仍不“过时”的重要问题。其实,作为一种“理论基础”,其存在与否以及如何定位,都有赖于理论背后的哲学基础,否则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丧失了“合法性”。作为行政法上的理论基础,“控权论”可以从“本质—表象”、“工具性—目的性”和“应然—实然”这三个维度进行审视和考量。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中国的实际情况,找出其与“控权论”的对接与暗合之处,以期对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选择乃至重构有所启发和裨益。【关键词】行政法;控权论;行政法理论基础;哲学审视【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一、引言:问题缘起与方法选择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讨论,真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堪称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研究热点之一。从上世纪末以来,中国行政法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十余年的“论战”,形成了诸如“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如何构建中国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一、三大行政法流派:控权论学派、平稳论学派、管理论学派。二、各自的主张和内容:1、控权论学派主张,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我国法律中行政法的目的是什么 研究行政法目的必要性,行政法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者说是行政法所确立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整体所要实现的目标。行政法的目的应当是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行政法控权论基本观点 首先,法律授权方面,国土所作为国土局的派出机构,以县级以上国土局的名义执法,是有执法权的。具体土地管理法应该有。rn人员的执法资格方面,这个就是单位内部负责发证,。对行政法本质的认识 ,“飞关于如何评价行政法的作用问题,我攀钾行政法学界虽已从行政法的阶级性、行川声政法的内容、行政法与改革的关系等多种视角进行了探讨,依然存在很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从行政法的社会价值取向即其所追求的社会作用方面,如何认识行政法的本质当前,对行政法本质的不同见解,基本可以归纳为“保权”、“控权”和“平衡”三种观点。“保权’论者认为,社会主义行政法与资产阶级行政法有着根本不同的性质、目的和作用。资产阶级行政法的作用,就其根本点来说,是加强资产阶级对人民群众的统治。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管理是与人民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管理,因而社会主义行政法主要是管理法,本质上是保权法,不应袭用资产阶级行政法学的控权论当然,“保权”论者并不否认行政法的控权作用,但与资产阶级行政法的控权作用有本质区别。“控权”论者认为,西方资产阶级的行政法,主要作用是控制行政权,社会主义行政法也不例外,主要作用同样是对行政权实行法律控制。这并非简单移用西方行政法学的观点,而是建立在对行政权力本质认识基础上的,正确揭示了行政法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行政权力的性质不因国家不同而有差别,它是社会秩序赖以维持的力量。因而在任何国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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