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电动车凌晨肇事逃逸?江海警方4小时将其抓获,要负全责!
近日
一辆电动车与摩托车相撞
电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
交警仅用4小时便将其抓捕归案!
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要负全责!
10月12日凌晨5时13分,在江海区胜利南路延长线与礼乐二路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头部受伤昏迷不醒,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逃逸。
接到群众报警后,江海交警大队值班民警立刻赶往事故现场。民警赶到现场发现, 一名女性摩托车驾驶员倒地昏迷、头部流血,而造成事故的另一方却不见了踪影。经过120急救人员的救治,伤者逐渐苏醒恢复意识。
▲恢复意识的摩托车驾驶人
经现场民警初步调查,肇事嫌疑人为一名骑白色电动自行车的的女性,由于 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没有号牌,给侦破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经民警多处走访,调取周边监控录像,初步认定在附近工厂打工的帅某(女)有肇事逃逸嫌疑。
当日上午,办案民警先后两次来到帅某工作的工厂,一开始帅某还心存侥幸、百般抵赖不承认肇事逃逸,随后,在民警出示的大量证据面前承认了肇事逃逸的事实,并被办案民警带回交警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经调查,帅某,女,35岁,从贵州老家来到江门市江海打工。当日早5时许,帅某骑着自己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前往工厂上班,当行驶到礼东二路与胜利南路交叉路口时, 未能及时观察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对方驾驶员邝某头部流血昏迷。
事故发生后, 帅某不顾倒在路中间昏迷不醒的邝某,直接驾车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在此提醒各位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要负全责!
◆非机动车被判全责早有案例◆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都要担责吗?一直以来,不少机动车驾驶人对马路上横冲直撞的非机动车总有种……忍(shen)无(wu)可(tong)忍(jue)之感。
早在去年,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通报了几起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事,非机动车骑车人三死一伤,还因其自身的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例一
2019年5月4日12时38分许,郭某某驾驶 电动自行车沿华翔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曹安公路路口,在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以20-23公里/小时的速度横穿,适逢徐某某驾车至事发处,两车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 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中,郭某某驾驶 电动自行车在 红灯亮时超过规定时速驶入路口,徐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 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 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
案例二
2019年4月30日5时13分许,在长宁区程家桥路延安西路路口, 彭某某在南北向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驾驶 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横穿延安西路,适逢陈某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沿延安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处,两车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 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中,彭某某存在驾驶 电动自行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和超速行驶(经鉴定,事发时速超过限速15公里/小时)的违法行为,陈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认定 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 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
案例三
2019年5月8日10时许,陈某方驾驶 电动自行车沿大叶公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虹洋路东约300米处,突然由南向北横穿道路时,适遇陈某峰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两车相撞,事故导致 陈某方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中,陈某方存在驾驶非机动车 逆向行驶和 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陈某峰无交通违法行为。认定 陈某方承担本起事故的 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员陈某峰无责。
这些触目惊心的事故现场
给所有非机动车骑车人带来警示!
警方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始终坚持秉承法治的精神,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其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事故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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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台、来宾交警、上海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