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法律行为”包含的两个抽象概念是什么 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跟法理学通说理论的定义基本相同,法理学的概念来自于对传统大陆民法概念的抽象,都是指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表意行为,有时候也用“民事行为”表示相同概念,比如民法会讲“民事行为的效力”,实际上可替换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强调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中国民法通则独创的概念,用这个概念必然会引起混淆。因为分类标准都不一样,大陆法系的“法律行为”相对于“事实行为”而言,区分标准在于“是否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而“合法行为”相对于“违法行为”而言,区分标准是“合法性”,混在一起讨论,必然产生很多不伦不类的东西。而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根本没有多少理论探讨的价值,小学生都明白。学法理学和民法,应该掌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动消灭的原因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下级分类是行为和事件,行为的下级分类是法律行为(又称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这个划分标准最明确、清晰,其他的概念都不能纳入这个分类体系中。“法律行为”应采用这个定义: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表意行为。看到“民事法律行为”这个词,不要去想它的含义,它只不过是立法者表现自己政治、道德素养,但会引起概念体系。
法律行为和经济法律行为的关系 法律行为理论起源于民商法学,现代民商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和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均始自德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德国民商法总则中首先被确立,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
客体要件什么意思 犯罪构成必须由四个方面的够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所谓客体要件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的区别 一、定义。行政决定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直接产生外部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作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等。二、主要区别: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职权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命令还有一个特征,即相对人不服行政命令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请途径解决。如果是不服行政决定,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直至行政诉讼。
德国民法典的内容 前面说过,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迟了将近百年,在法典编纂与民法学方面都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基础足资利用,它在内容上有很大的进步与发展,是当然的,也是应该的。。
事业单位综合知识考什么 《公共基础知识》所涉及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法律、人文、历史、科技、行政、公文写作、时事政治等公务员、村干部、事业单位、军转干等考试中常考、必学知识。可以参考这两本书:《职业能力测验》是2010年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许正中。《公共基础知识》是2009年京华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扩展资料: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教科文卫,以及新闻出版、体育、环境监测、城市建设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机关的附属机构和法律服务所等。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时期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的,事业单位的组织与管理体制具有典型的计划特征—各类事业机构都为公立机构,资产都属国有;政府决定事业单位的设立、注销以及编制,并对事业单位的各种活动进行直接组织和管理;各类事业单位活动所需的各种经费都来自于政府拨款。在中国,事业单位可以是一个纯粹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具有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双重职能;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事业单位还可以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公司。参考资料来源:-事业单位考试
什么是构成要件? 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请简短回答要点) 构建民法体系的方法:1、第一,增强民法学研究的本土性。民法虽然具有相当的普适性特征,但其本质上仍根植于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传统。因此,民法学研究不可避免的具有相当强的本土性,这尤其表现于民事主体、物权、人格权、婚姻和继承等制度。由此,民法学内容和体系的构建也一定要从本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立足于中国的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需要。2、第二,提升民商法学研究的国际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的民商法学研究必须具有国际视野。一方面,我们要广泛借鉴国际上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服务于中国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我们要有广阔的视野,开放的胸襟,不能成为“井底之蛙”,我们要从国际视野的角度来把握民商法学的发展趋势。此外,我们还应当加强与国外民法学者的对话和合作,未来中国民商法学应走向世界,在国际舞台上争夺话语权,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为世界范围内民商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3、第三,注重研究方法的多样性。过去我们的研究方法比较偏重于法律本身的解释,过多依赖逻辑解释方法,导致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方面存在某些缺陷。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唯有发现真实存在的问题,才能发展出真正有用的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