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河区的这件事: “消失”30年的父亲现身求赡养能否支持?
来源:宁河法院官微
案情再现
原告:二牛(男,文中均化名)
被告:小红(继子女)、小花(亲生女)
案由:赡养纠纷
案情:原告二牛与案外人红花于1977年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案外人红花系再婚,其结婚时带一女儿小红,是其与前夫所生,时年1岁。两年后,共同育有一女小花。1989年,二牛离家出走,直至2019年,二牛被亲属从海南救助站寻回。二牛自离家至归来已三十余年,青丝变白发,七十多岁高龄的二牛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故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二牛诉称小红在原告离家出走前一直随原告和其母亲红花一起生活。对此,被告小红及案外人红花均予以否认,称此间,其一直跟其姥姥一起生活。
裁判结果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对原告是否有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小花作为原告的亲生女儿,其当然有对原告尽赡养的义务。至于继子女小红是否应当承担赡养原告的义务,则应以小红独立生活前是否受到了原告的抚养和教育作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虽然二牛与案外人红花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因而二牛与小红之间形成继父女关系。二牛在小红年幼时即离家出走,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其离家出走前小红受到了他的抚养和教育,故小红对原告二牛不负有赡养义务。
最终判决被告小花将原告二牛接至自己家中履行赡养义务,赡养内容包括照顾原告的日常饮食起居、衣物换洗、入厕洁体和健康医疗等。
以案说法:
本案涉及亲生父女,及继父女的赡养问题。
一、小花和二牛间亲子父女的赡养问题。亲生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且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本案中,原告二牛虽在被告小花幼时离家出走,30年后方归,具有一定过错,但这不能成为被告拒绝赡养的理由,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赡养义务亦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于情于理小花应该赡养二牛。
二、小红和二牛间继父女的赡养问题。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即继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尽到抚养和教育义务。本案中,原告二牛因与红花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二牛便当然与小红形成继父女关系,这种继父女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其生母红花与二牛间的婚姻关系,并不必然形成抚养或赡养关系。二牛在小红年幼时即离家出走,且无证据证明在其离家出走前小红受到了他的抚养和教育,故小红对二牛不负有赡养义务。
案件延伸
实践中应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我国法律未规定认定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首先可以从字面推定形成抚养关系条件如下:(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母与继父或者生父与继母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是否存在抚养关系还应考虑抚养时间长期性、家庭身份融合性、经济和精神供养的客观存在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法典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作者:石凯丽 来源:潘庄法庭 | 编辑:王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