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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长骗取基建资金9400万被判无期,李华波贪污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2020-07-21新闻9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陈浩洲

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并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涉案金额达9400万的李华波贪污案是此次入选的4个指导性案例之一。

(图说:最高检新闻发布会现场 程丁摄)

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李华波利用担任江西上饶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管理该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该股副股长张庆华(已判刑)、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已判刑)等人,采取套用以往审批手续、私自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假印鉴、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

除李华波与徐德堂赌博挥霍及同案犯分得部分赃款外,其余赃款被李华波占有。李华波将其中的240余万元,用于为本人及家人办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及在新加坡购置房产;将其中的2700余万元兑换成新加坡元,转入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个人账户内,用于购买房产及投资。后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李华波涉案财产合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约2600余万元)。

(图说:原上饶市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在法庭上受审 来源:上饶中院)

据上饶中院通报,2017年1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华波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华波犯罪所得赃款,除依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部分外,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韩晓峰今天在会上介绍,李华波贪污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后适用该程序办理的第一案,也是唯一一例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归案并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韩晓峰表示,该案指导意义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促进追赃追逃工作开展;二是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查起诉;三是在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与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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