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范围执业
我省印发目录明确统一准入条件和鉴定标准
新法制报讯 记者徐小勇报道:今后,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申请从事有关司法鉴定业务的,都将执行最新制定的统一准入条件。7月19日,记者获悉,省司法厅编制印发了《江西省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管理目录(2020 年)》(以下简称《目录》),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升司法鉴定管理效能和司法鉴定行业社会公信力。
此次我省编制的《目录》,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和监督管理、行业管理等方面。
据介绍,《目录》按照层级结构将司法鉴定依次分为三个层级,即鉴定类别(第一层级为大类,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四大类”)、鉴定领域项目(第二层级为中类,如法医病理鉴定)、鉴定分领域项目(第三层级为小类,如0101死亡原因鉴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申请从事有关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界定司法鉴定执业范围的,一般以本《目录》列举的鉴定领域项目名称进行表述。同时,《目录》明确了登记申请时对执业范围的界定方式,执业分类项目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原则和其他相关要求。
自《目录》印发之日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申请初次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时,统一按本《目录》确定申请司法鉴定执业范围,并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准的执业分类范围内,严格依照鉴定项目的内涵和外延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不得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