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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2020-10-16新闻10

原标题:陇南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陇南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电动车管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文明出行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1.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2.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具备辅助骑行功能,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使用电驱动,电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4kw的机动车。

3.电动摩托车:不具备辅助骑行功能,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使用电驱动,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机动车。

4.超标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车国家新标准的电动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二、整治措施

1.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

2.轻便电动摩托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领取号牌,需最低考取F型驾驶证上路行驶。

3.电动摩托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领取号牌,需最低考取E型驾驶证上路行驶。

4.超标电动车:是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违法生产的机动车。2018年11月,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已明确界定,超标电动车、低速电动车不允许进行登记管理、上路行驶及发放牌证。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允许上路行驶,不建议消费者购买。

5.所有上路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6.骑乘电动自行车、轻便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7、违法加装雨篷等。

三、法律责任

1.严禁无证驾驶轻便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500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禁无号牌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上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十八项之规定,驾驶证记12分并处200元罚款。

3.严禁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非机动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处以50元的罚款。

4.严禁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扣留机动车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以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5.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闯红灯。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50元的罚款。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之规定,驾驶证记6分并处200元罚款。

6.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驾驶证记2分并处50元的罚款。

7.严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符合驾驶资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处30元罚款,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8.严禁饮酒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处一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日以下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9.严禁醉酒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严禁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驾驶人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

特此通告

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来源:徽县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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