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10月1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耿爽大使在第75届联大法律委员会“危害人类罪”议题一般性辩论中发言,就是否制订危害人类罪公约问题阐明中方原则立场。耿爽大使发言全文如下:
《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是国际法委员会近年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中方感谢委员会和特别报告员的辛勤工作。
中方认同防止和惩治危害人类罪的重要意义,并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在《条款草案》基础上拟订一项公约的建议。在此,中方重点就制订公约问题阐明以下原则立场:
第一,制订公约应以确定危害人类罪的定义为前提。危害人类罪问题高度敏感,目前国际社会对其定义没有广泛共识。《条款草案》几乎照搬《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关于“危害人类罪”的定义,而《罗马规约》并非普遍性国际公约,其相关条款不能代表各方共同立场。在国际社会未就“危害人类罪”定义这一根本性问题达成基本共识之前,不宜仓促启动国际立法进程。同样在联大框架下,《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的缔约谈判就因各方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无法达成共识而搁浅多年,此为前车之鉴。
第二,制订公约应以充分的国家实践为基础。近年来,联大六委就危害人类罪问题进行过多次讨论。不少国家认为,《条款草案》部分关键条款缺乏基于广泛国家实践的扎实论证,或者是从其他国际公约的规定类推或演绎而来,或者片面倚重不具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做法。在反映普遍国家实践方面,《条款草案》目前仍存在缺陷。
第三,制订公约应以团结合作的氛围为保障。危害人类罪本是国际社会需共同打击的严重国际罪行,但在近年实践中,屡屡出现被政治化和被滥用的情形。如果超越法律范畴,借危害人类罪问题推行一己私利,进行政治操弄,只会引起各方抵触和不满,影响相关国际合作。没有团结一致、密切协作的氛围,有关国际立法进程恐怕难以启动,即使启动也不可持续。
基于上述,中方认为,当前形势下就危害人类罪问题制订公约的时机尚不成熟。现阶段,中方支持各方继续梳理和分析相关国家实践,充分交换意见,凝聚政治意愿,逐渐积累共识。
近年来,各国在联大围绕危害人类罪问题展开讨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19年向联大提交《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并提出工作建议。各方迄未就是否制订相关公约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