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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 怎么处罚 法律依据 逾期未整改 未治理或者

2020-10-16知识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会被怎样处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扩展资料: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治百理\"一单四制:指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上级交度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经研究认定,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对每项重大事故隐患治回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做到治理任务不答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销号,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予以通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具体内容是什么?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 怎么处罚 法律依据 具体要看是哪方2113面的隐患,相应的处罚依据可以是5261安全生产法,也4102可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1653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应如何?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如何?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

什么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五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五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五落实是指由各个安监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安全隐患大检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层层建立。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关于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程序和要求的表述中 参考答案:B

成都:农民工工资拖欠预警信息逾期未整改18家企业被通报, 你怎么看? 农民工工资拖欠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这次成都市住建局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预警信息与其未整改18家企业被通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我认为有三方面值得点赞的:第一、政府非常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拿出实际行动来解决实际问题。说明政府部门—成都市住建局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不再是沉默,采取有力了执行措施,由社会来监督未整改的18家企业,也是对同类事件的震慑。第二、通过媒体通报18家企业,这些企业的信用已经减分了。大家都明白信誉是企业的生命,被通报的18家企业的信誉受到了质疑,这势必对这些企业今后的发展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面临相关方面的危机,比如:银行信誉贷款、与其他单位合作等方面均会受到影响。第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再是一句空话。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有人管有人问,有人为农民工说公道话,实在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值得拍手称快,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农名工可以放心做工了。第四、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限期整改是加大了政府执行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说:不!不!不!上述是我的观点,同意点赞吧!

开发商未按时交房 把责任推到政府治理环保上 说是不可抗因素 这样说合理吗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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