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厦门10月16日电(林盈)近日,厦门市全新修订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并围绕各部门职责变化、申请与分配、使用监管等作了修改完善。
厦门市的保障性住房。 厦门市住房局供图
据悉,作为率先探索建立并大力推行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城市,厦门市是创新住房保障管理体制机制的先行者。随着原《实施办法》五年有效期的结束,该市结合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新问题及总结出的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对《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提升和优化。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由原来的八章四十五条增至八章四十九条,针对物业服务、租赁期间补助等公众关心的内容作出了明确:如,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应协助、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户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的,将审核前3个自然年度的家庭收入水平,按标准予以补助。
厦门市住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保障性租赁房是面向全市户籍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根据家庭人口数配租,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依据不同家庭收入标准分别予以90%、80%、70%、40%的租金补助,对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分别给予80%和40%的物业费补助。为确保住户在承租期间能够安心居住、积极创业就业提高生活水平,租赁合同期内的租金补助比例和物业服务费补助比例不变。
此外,基于因二胎等原因而导致的申请家庭入住后人口变化等现实问题,《实施办法》还修订了房型调整机制,结合实际房源情况采用批次轮候方式进行调整;同时,建立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纳入征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