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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结构控制权理论的借鉴意义 什么是控制权理论

2020-10-16知识14

关于所有权、经营权和控制权相互的关系与区别

资本结构控制权理论的借鉴意义 什么是控制权理论

资本结构控制权理论的主要模型 资本结构控制权理论就是以融资契约的不完全性为研究起点,以公司控制权的最优配置为研究目的,分析资本结构如何通过影响公司控制权安排来影响公司价值。该理论自20世纪80年代末产生以来,其研究一直是学术界十分活跃的一个领域,取得了许多创造性的理论成果。如何对这些理论成果加以概述,经验表明,最好的方法是能够说明这些理论的发展脉络,即一种理论模型的产生是如何突破并丰富原有的理论模型。本文将按照各种理论模型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年代顺序,对下列主要理论模型加以综述:1、哈里斯—雷维吾模型这是最早研究资本结构如何影响公司控制权分配的理论模型之一。该模型研究了投票权的经理控制、负债与股权的比例和并购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公司现任经理可以通过提高其持股比例来增大其投票权,从而增强其对公司并购计划的控制能力。为此,假设经理既可以通过其持有股份获得股权收益,又可以通过其控制权获得私人收益。在这种假设下,由于现任经理及其竞争对手经营企业的能力不同,公司价值取决于并购市场的竞争,而这种竞争又要受到现任经理持股比例的影响。因此,这就存在一个权衡取舍的问题:一方面随着现任经理持股比例的提高,现任经理掌握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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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与控制权分离是基于什么理论基础 股权激励,一般给员工都是在职股,也就是分红权,控制权等其它权利还在大股东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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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控制权 伯利和米恩斯认为,控制权是通过行使法定权力或施加影响,对大部分董事有实际的选择权;德姆塞茨认为,企业控制权“是一组排他性使用和处置企业稀缺资源(包括财务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权利束”。我国学者周其仁认为,企业控制权就是排他性利用企业资产,特别是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场营运的决策权。而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则罗列了监控者(即剩余索取者或所有者)的剩余权力:他可以独立于其他所有者的合同,而与他们进行合同再谈判。自从格罗斯曼、奥利弗·哈特和约翰·莫尔等人提出不完全合同理论后(以下简称为GHM理论),对企业控制权研究的重心开始转向剩余控制权。格罗斯曼和哈特最早明确提出剩余控制权的概念,并用剩余控制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即产权。哈特认为“剩余控制权是资产所有者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合同、习惯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我国学者杨瑞龙、周业安等将剩余控制权理解为企业的重要决策权。企业控制权的来源 1、物质资本 完全合同理论框架下的标准委托代理理论先假设控制权来源于所有权:委托人提出一个合同安排,由代理人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即便代理人有信息优势和机会主义倾向,委托人总可以通过对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相容,促使。

#企业控制权#最优资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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