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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厅官妻子伙同丈夫一起受贿 妇联主席、小区邻居、丈夫同学和司机都来行贿

2020-10-16新闻13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王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简称“判决书”),判决书中的王某,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系赤峰学院副教授,全额事业编制,教师岗位,其丈夫系原赤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于文涛。

内蒙古一厅官妻子伙同丈夫一起受贿 妇联主席、小区邻居、丈夫同学和司机都来行贿

于文涛,1961年6月出生,内蒙古赤峰人,曾任敖汉旗旗委副书记(正处级),喀喇沁旗旗委副书记、旗人民政府旗长,喀喇沁旗旗委书记,赤峰市财政局局长兼局党组书记,赤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18年6月8日,赤峰市原副市长于文涛宣布被查。2018年7月5日,磴口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王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立案调查,并于同年7月6日决定对王某采取留置措施,将王某留置于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廉政教育管理局。在被留置期间,被告人王某如实交待了其伙同于文涛受贿的犯罪事实。

内蒙古一厅官妻子伙同丈夫一起受贿 妇联主席、小区邻居、丈夫同学和司机都来行贿

被告人王某伙同于文涛,利用于文涛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4.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伙同其丈夫于文涛收受孙某16.6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2005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丈夫于文涛任赤峰市财政局局长、赤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伙同于文涛收受孙某送的现金共计16.6万元人民币,于文涛为赤峰市财政局干部孙某在职务提升方面提供了帮助。

孙某于1985年5月至2009年3月在赤峰市财政局工作,是于文涛的下属;2010年1月9日被任命为赤峰市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办公室主任(副处级),中共党员。孙某称:赤峰市原副市长于文涛以前和我是上下级同事关系,我妻子董志峰是于文涛的同学。王某是于文涛的妻子。从2005年开始,我和董志峰几乎每年春节前两天都要去于文涛家拜年,送点水果等礼物和现金(于文涛不在家过年的情况除外),具体如下:2005年春节前两天,我和董志峰带着水果、食品和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的3000元人民币现金,一起送到于文涛家中,当时于文涛和王某都在家;2006年春节前两天,我和董志峰带着水果、食品和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的3000元人民币现金,一起送到于文涛家中,当时于文涛和王某都在家;2007年春节前两天,我和董志峰带着水果、食品和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的5000元人民币现金,一起送到于文涛家中,当时于文涛和王某都在家;2009年春节前两天,我和董志峰带着水果、食品和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的5000元人民币现金,一起送到于文涛家中,当时只有王某在家;2010年春节前两三天,我和董志峰带着水果、食品和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的5000元人民币现金,一起送到于文涛家中,当时于文涛和王某都在家;2011年春节前两天,我和董志峰带着水果、食品和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的5000元人民币现金,一起送到于文涛家中,当时于文涛和王某都在家;2012年于文涛和王某好像不在家,我们没有去;2013年春节前两三天,我和董志峰带着水果、食品和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的5000元人民币现金,一起送到于文涛家中,当时于文涛和王某都在家;大约2013年,于文涛的父亲得到了癌症,我和董志峰去北京301医院于文涛的父亲住的病房看望其父,将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的1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了王某;2014年春节前两三天,我和董志峰带着水果、食品和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的5000元人民币现金,一起送到于文涛家中,当时王某在家;2015年春节前两三天,我和董志峰带着水果、食品和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的5000元人民币现金,一起送到于文涛家中,当时王某在家;2016年春节前两三天,我和董志峰带着水果、食品和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的5000元人民币现金,一起送到于文涛家中,当时于文涛和王某都在家;2017年,于文涛的儿子结婚,我和董志峰在其子婚礼前一天在新城区宝山桥下饭店,将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的1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王某,作为礼金。上述合计6.6万元都是我个人的工资收入,送这些钱款是因为于文涛是单位的领导,沟通感情。于文涛和王某没有向我退还上述6.6万元。

2011年春节前,我到于文涛的办公室汇报完工作后,我们说起于文涛要当副市长的事,于文涛说:到时候有很多事情需要安排,你得帮助帮助。我当时说:好吧,我准备吧。然后我就回家凑了现金10万元人民币,用一个黑色的手提袋装着。这是我自己的钱,家里有一些现金,又取了一些凑了10万元。2011年春节前,我和董志峰提前电话联系,确认于文涛和王某在家,我们就过去了。到于文涛位于天骄西苑的家后,于文涛和王某都在家。我和董志峰与他们两口子在客厅坐了大约10分钟左右,唠了一会儿嗑,我把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放在他家茶几旁边,我们就走了。送这10万元现金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我觉得既然领导之前提出他提拔副市长这事要我帮助,我帮助一下;二是2010年1月我被提拔为副处级干部时间不长,既然领导说了,我就表示一下。这10万元现金于文涛和王某未向我退还。

(二)被告人王某伙同其丈夫于文涛收受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妇联4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丈夫于文涛任赤峰市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伙同于文涛收受敖汉旗妇联主席尹向丽送的现金共计4万元人民币,于文涛为赤峰市敖汉旗妇联在财政款项拨付提供了帮助。

尹向丽称:我认识王某,原赤峰市副市长于文涛担任敖汉旗旗委副书记期间,王某到敖汉旗看望,我们一起吃饭时认识的,她是于文涛的妻子。我和王某有经济往来。我任敖汉旗妇联主席时,单位经费非常紧张,大约2006年或2007年,我打电话给于文涛,希望他能给敖汉旗妇联拨点经费,于文涛说:可以,看看情况吧。过了一段时间,敖汉旗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市财政给敖汉旗妇联拨了10万元经费,打入了旗委的总账户,我就知道是于文涛给帮的忙。为了感谢于文涛,有一年春节前,我带了一个男士用的钱包,里面装了2万元人民币,我给王某打电话说要去她家看望她,我们约好在天骄西苑她家楼下见面,见面后我将准备好的装有2万元人民币的钱包交给王某,她推辞了一下,最后收下了。当时只有我和王某在场。这2万元是单位的经费,用饭费、修车单据是我一笔一笔陆续报账支出的,单位班子成员都知道。2006年至2012年于文涛担任赤峰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每年春节我都会带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现金和酒、肉、米面等东西去看望王某,每次都打电话给王某,在她家楼下见面,把钱和酒、肉、米面等东西交给王某,寒暄几句就走。以这样的方式送的现金合计约2万元。春节前陆续送的2万元现金是因为于文涛是我们老领导的关系。这2万元中,有4000元是我个人的,其余是单位的经费,也是用饭费、油燃费、修理费报账支出的。

(三)被告人王某伙同其丈夫于文涛收受郭永梅3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丈夫于文涛任赤峰市财政局局长、赤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的职务,为赤峰市财政局干部郭永梅在职务提拔、为郭永梅的丈夫在承揽工程及拔付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的便利,先后五次伙同于文涛收受郭永梅送的现金共计30万元人民币。

郭永梅称:我认识于文涛是在2005年4月,于文涛任赤峰市财政局局长,我当时是赤峰市财政局教科文科科长,所以我跟于文涛是上下级关系。我之前听说过王某是赤峰市财政局局长于文涛的妻子,但一直没有见过。2008年我在火车上遇到王某,互相聊天,才知道她是于文涛的妻子王某。从2006年春节至2017年9月期间,共计给王某送了五次钱,合计30万元人民币。送钱的目的是为了和于文涛搞好上下级关系,感谢于文涛对我工作上的支持,也感谢于文涛对我丈夫付长文所经营的赤峰申联科技有限公司所承包的赤峰市财政局家属院(天骄西苑)网络工程上及时拨付工程款。详细过程如下:

2008年年底,我到于文涛的办公室汇报工作后,于文涛说我爱人的申联公司活干的不错,开玩笑似的说要我丈夫付长文请客。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给于文涛打电话,电话里说:过年了,我要去你家串个门儿,感谢感谢你。于文涛说:我不在家,王某在家呢,你跟王某联系吧。于是我就给王某打电话,跟王某约好去了于文涛家。去的时候我带了10万元人民币及一束鲜花,这10万元人民币我用报纸(赤峰市日报)包着,装在一个白色手提纸袋里。王某一个人在家,我将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纸袋放在沙发旁边的地板上。我对王某说:王教授,过年了,于局长对我和我老公都挺支持的,也不知道你缺啥,你自己买点东西吧。王某看着手提纸袋问我说:这是啥?我回答说:我给你们拿的钱。王某客气了几句,没有拒绝就收下了钱。这10万元钱是我老公拿回来的公司分成的钱,我丈夫在公司里有分成,分成的钱就在家里放着。

2009年9月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偶然在街上遇到了王某,聊天中得知王某生病了(妇科病),我寻思我跟王某关系处得到挺好,遇到王某后隔了两天,我给王某打电话,确定王某在家,我就去于文涛家了,当时王某一个人在家,我将一个内装3万元人民币的黄色牛皮纸信封放到于文涛家的茶几上。我对王某说:你生病了,我来看看你,给你拿了点钱,你买点补品。王某当时看到了装钱的信封袋,王某客气了几句,收下了钱。送到于文涛家里的3万元是看望王某的钱,我没有告诉我丈夫,只有我自己知道。

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去于文涛的办公室找他,他不在办公室,我就给于文涛打电话,我告诉于文涛想去他家看望他。于文涛让我给王某打电话,说王某在家,于是我给王某打电话,约好晚上去于文涛家。去的时候我带了5万元人民币现金。到于文涛家,将装有5万元人民币的白色塑料袋放在于文涛家的茶几上。我说:过年了,王教授,我给你拿点钱,自己买点酒吧。王某没有拒绝就收下了钱。送钱的事情只有我自己知道。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听说于文涛要离开财政局了,我在西菜市场买了一些水果,用小箱子装着,上面放了几小盒草莓,然后用一个白色塑料袋装着10万元人民币现金放在草莓盒上面,放在我车的副驾驶座上,开车来到她家楼下。我当时没有下车,给王某打了电话。王某下楼后,我告诉她给她带了些水果还有这些钱,让她买点东西。王某跟我客气了几句,就打开副驾驶的车门,从副驾驶座位上把我准备好的水果和钱搬走了。这10万元人民币是我自己家里的钱。送钱时只有我和王某。

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我听单位同事说于文涛的儿子结婚了,就给王某打电话说想过去祝贺一下,然后开车去了她家楼下。王某下楼后上了我的车,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和我聊了几句,我对王某说:你儿子结婚,表示一下祝贺。然后将事先准备好的用红包装着的2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王某。王某接到钱后还说改天请我喝酒。当时王某还抽了我车上的几张抽纸包着红包,然后下车了。这2万元是我自己家里的钱。送钱时只有我和王某。

2006年至2012年我给于文涛送钱的时候,他担任赤峰市财政局局长的职务,2013年至2017年我给于文涛送钱的时候,于文涛担任赤峰市政府副市长。我得到过于文涛的帮助,一方面是对我工作的支持,另一方面在我丈夫付长文所经营的公司所承包的赤峰市财政局家属院工程上于文涛帮忙及时给拨付了工程款。还有就是我提拔的事情,于文涛也特别的支持我,按照组织部的考核程序帮我顺利提拔成赤峰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副主任(副处级)。

(四)被告人王某伙同其丈夫于文涛收受李晓峰4.5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丈夫任赤峰市财政局局长、赤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的职务,为李晓峰在工作方面提供帮助的便利,先后多次伙同于文涛收受李晓峰送的现金共计4.5万元人民币。

李晓峰是敖汉旗县委办公室司机,于文涛的司机。李晓峰称:原赤峰市副市长于文涛在敖汉旗任旗委书记时,我是他的司机,和他是工作关系,王某是于文涛的妻子,我和他们二人没有亲属关系。2007年年末,我和敖汉旗时任团委书记樊洪华一块喝酒时,他提出:你是于文涛的司机,你找于文涛从赤峰市财政局给敖汉旗团委拨点款吧,我说:行。于是我就给于文涛发了一个信息,内容大概是:于书记,想办法给敖汉旗团委拨点款,一是照顾旗团委经济困难,二是给我个人提供点方便。于文涛就给我回电话说:行,我想想办法。2008年春节前,赤峰市财政局拨款5万元给旗委,旗委转给团委。钱拨下来后,我就从团委报了3万元修车费,是我个人的修车款。为了感谢,2008年春节前,我就去于文涛家,带了1万元现金,当时王某在家,钱交给了王某。这1万元现金是从报出来的修车费里出的。

2008年年末,于文涛主动给我打电话说:再给团委拨点款吧。我就去与时任团委书记黄秋丽说了于文涛打电话要给团委拨款5万元的事,黄秋丽就同意了。钱拨下来后,我又以修车费的名义从团委报了3万元。2009年春节前,我让我妻子孙凤娟拿了2万元现金去王某家,交给了王某。这2万元现金是从团委报出来的修车费里出的。

大约2014年夏天,我开车去王某家,给王某打电话,王某说要去看牙,于是我就送王某去赤峰市附属医院看牙,到了医院停车场,在车上,我将提前准备好的现金1万元人民币交给了王某,王某推辞了一番,最后收下了。这1万元是我办印刷厂的收入,我送这1万元现金是为了感谢王某通过于文涛帮忙给我的印刷厂联系活儿。

2017年8月份,于文涛的儿子结婚当天,在赤峰市万达酒店,我见了于文涛和王某后,我用红包装着现金1万元人民币,给了他们家收礼金的亲戚。于文涛的父亲去世出殡当天,我去赤峰殡仪馆随礼5000元人民币,将钱交给了王某。这1.5万元是我自己的工资。

我一共分五次送给王某5.5万元。这5.5万元王某及王某的家人没有给我退还。

(五)被告人王某伙同其丈夫于文涛收受赵磊6.1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丈夫于文涛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的职务,接受赵磊的请托,为赵磊的妻子屈丹丹在办理工作调动方面提供帮助的便利,先后四次伙同于文涛收受赵磊送的现金共计6.1万元人民币。

赵磊称:我是通过我父亲赵永强认识的王某。我父亲赵永强让我每年去看望于文涛和他的家人。2014年春节前,我给王某打电话说过去看看,我就去了他家,见面后我和她一起到她家楼下的仓房,把准备好的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的3000元人民币和一些肉,一起放在他家的仓房里,王某就收下了。2015年年底快过年时,我带着装在牛皮纸信封中的3000元人民币和几箱水果去王某家,我给王某打电话,王某下楼,在他家的仓房里,我将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和3000元人民币交给王某。2016年春节前,我给王某打电话,在她家的仓房里,我将用牛皮纸装着的5000元人民币交给王某。这1.1万元钱和东西是我父亲让我送的,说是家里有个大事小事好找于文涛和王某帮忙。

2015年,我和我媳妇想要二胎,想把她的工作单位从原来的市人事局调到比较清闲的赤峰市交通技术学院工作,于是我父亲赵永强找于文涛帮忙为我媳妇屈丹丹调动工作,这件事一直没有办成。直到2017年中秋节时,我想找王某帮忙问一下,于是我给王某打电话,见面后我对王某说:我媳妇调动工作的事,想让王婶帮我问问于叔(于文涛),看事情办得怎么样了,王某说:行,我帮你问问。于是我将事先准备好的用白色手提袋装着的5万元人民币送给了王某。送这5万元就是想能快点给我妻子调动工作。2017年11月份左右,我妻子屈丹丹从市人事局调到了现在的赤峰市交通技术学院工作。于文涛和王某没有退还这6.1万元人民币。

(六)被告人王某伙同其丈夫于文涛收受高丽华3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2017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丈夫任赤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的职务,接受高丽华的请托,为高丽华的儿子杨文奇在安排工作方面提供帮助的便利,先后两次伙同于文涛收受高丽华送的现金共计3万元人民币。

高丽华称:我和王某是邻居。2017年,我儿子杨文奇大学毕业,我就去找王某,想让她给孩子找个工作。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小区把事先准备好的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的2万元人民币给了王某。跟王某说孩子毕业了,学的是污水处理专业,能不能给孩子安排一个好的工作,王某推辞一下就收下了。2017年,我儿子在赤峰市德润排水有限公司上了班。2017年王某儿子结婚前,我送给王某1万元人民币现金。王某没有向我退还这3万元钱。

判决书提到,被告人王某伙同于文涛,利用于文涛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4.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纳清)。

2019年12月23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于文涛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文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赤峰市喀喇沁旗旗长、旗委书记,赤峰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赤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另案被告人王迪,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约1267万元人民币、4.5万美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赤峰市财政局在集资建造职工家属楼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用国有资产支付职工家属楼土地使用权转让金180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于文涛身为该局党组书记、局长,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文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650余万元人民币、12万美元、9765欧元、12万港币和14.4万日元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春节#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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