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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和芝加哥会议体系在国际航空法发展中的作用? 国际航空华沙公约

2020-10-16知识15

蒙特利尔公约 和 华沙公约 的全称都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怎么回事啊? 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ByAir),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在蒙特利尔公约以前,国际上已经存在若干个关于国际航空运输赔偿的规则,具体包括:1.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我国于1958年批准该公约;2.1955年在海牙签订的《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我国于1975年批准该议定书。3.1961年在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立约承运人所作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4.1971年在危地马拉城签订的《修订经海牙议定书修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危地马拉城协议书。5.1975年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第1、2、3、4号《关于修改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第几号议定书。上述第二至第五项协议都是对华沙公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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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和芝加哥会议体系在国际航空法发展中的作用?如题(国际法角度分析)是国际航空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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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和芝加哥会议系统在发展国际航空法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 主要有以下条约组成:一,1919年《巴黎航空管理条约》二,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三,1963年《东京条约》四,1979年《海牙公约》五,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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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的特点是什么?(有关于航空方面的)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华沙公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其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缔约国认为,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在所用文件和承运人的责任方面,有统一规定的必要,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签订本公约如下:第二章 运输凭证第一节 客票第三条(1)承运人运送旅客时必须出具客票,客票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一)出票地点和日期;(二)出发地和目的地;(三)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四)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五)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的约束。(2)如果没有客票、或客票不合规定或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这项运输合同仍将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是华沙公约吗?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不仅仅是华沙公约。《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适用最为广泛,已经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1929年10月12日由德国、英国、法国、瑞典、前苏联、巴西、日本、波兰等国家在华沙签订的,因而简称《华沙公约》。它是最早的国际航空私法,也是目前为止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的航空公约,其目的是为了调整不同国家“在航空运输使用凭证和承运人责任方面”的有关问题。《华沙公约》规定了以航空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为另一方的航空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些基本原则。

#华沙公约#航空#蒙特利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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