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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行政程序办法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020-10-16知识18

行政申请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浙江行政程序办法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

浙江行政程序办法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内容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社会事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执法权或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前款所指的行政执法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本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加盖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继续使用,并由使用机关统一造册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有关使用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第四条《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办理。第五条 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行政执法岗位执行职务;(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三)熟悉本。

浙江行政程序办法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第三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给予。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朱红龙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全面推7a64e4b893e5b19e31333433623766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依据和程序等信息,事中公示执法证件、事由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事后公开执法机关、对象和决定等信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要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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