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白居易的文学造诣很深,却不知道他出身法官世家,也曾是一名优秀的司法官员。白居易出身于仕宦之家,高祖、曾祖、祖父俱为官,其父亲白季庚,在唐朝担任过大理寺少卿,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副院长,是正四品的官,(累赠刑部尚书右仆射)退休时封为司法部副部长荣誉官衔。白居易也不亚于他的父亲,56岁时出任(刑部侍郎)司法部副部长,(以刑部尚书致仕)70岁退休时也是司法部部长,法律素养也是相当高的。我们通过白居易留下的一篇案例分析报告《论姚文秀打杀妻状》来了解一下:
一、姚秀才杀妻
唐朝时有位秀才叫姚文秀,名字很秀气,脾气很暴躁。闲着没事经常打老婆玩,有一天可能是喝了一点小酒,打老婆没有掌握好分寸,把老婆给打死了。按照唐朝的法律,故意杀人的分为“故杀”与“斗杀”。“故杀”就是故意杀人,罪犯依 律当斩。“斗杀”就是打斗过程中打死了人,相应于现在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这种情况就比故意杀人判决的要轻。因为是管教自己的老婆,因为是失手,依法会罪减二等,略懂法律的姚秀才认为坐几牢就没事了。
二、案件定性引起司法界争议
这个案件报到刑部和大理寺,审案的官员也给姚秀才定的是斗殴失手杀人的罪名,理由是“准《律》:非因斗争,无事而杀者,名为故杀。今姚文秀有事而杀者,则非故杀。”
大理寺一名叫崔元式的法官(司直),看到这个案卷后认为不对,非因斗争,名为故杀。那什么才叫斗争,单方面的殴打能叫斗争吗?他写到“准《律》: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交斗致死,始名斗杀。”姚文秀之妻阿王被打得遍体鳞伤,以至于死亡,姚文秀身上却一无损伤,显然不能称为相击或相争,两人“既非斗争,又蓄怨怒”,则姚文秀的行为当然应定为“故杀”。
一个案例出现两种声音,持有不同观点两派人你来我往争论不休。
三、白居易上折朝廷止纷争
白居易说,律法所言“无事而杀者名为故杀”,这里的“事”,只不过是代指争斗而已,不是指二人之前发生过什么事。否则天下间谁杀人没有原因,难道就有原因有故事就不算故意杀人了?再论何谓失手,乃是素无前 怨,偶然争斗,一 殴一击之间过失杀人,原本并无杀心,而姚文秀显然不是。此人积怨已久,屡次殴打皆不在意妻子死活,应属有杀心。而案发时殴打狼藉,出手之重令妻子当夜便死,绝非偶然错手一击致死。白居易说:此非故杀,孰为故杀?所以,大理寺、刑部所说的“姚文秀怒妻有过,即不是无事;既是有事,因而殴死,则非故杀者”显然是错误的。
穆宗皇帝最终采纳了白居易的意见,把姚秀才拉下去乱棍打死。
结束语:
我们平时读惯白居易通俗的读作,今天看到他断杀妻案,是否颠倒了对诗人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