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效的债权抵消权可行使吗? 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可以和相对人的等额债权通知抵消,无论该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1、在理论上,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为自然债,银行对诉讼。
抵消权指的是什么?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为法定抵销。《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为合意抵销。新《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不得进行抵消的情形:(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债权人的撤消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合同法中为什么用“抵销”而不用“抵消”,之间有什么区别? 1、含义上:“抵销来”是说金融方面冲抵债务。法律中有“抵销权”的术语。“抵消”是说两种事物因为作用相反而全部或部分消除。2、合同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会计准则》中用的是“抵销分录”,而《会计》中叫“抵消分录”,因此合同上也采用这种写法。3、法律上《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源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百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度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扩展资料:合同法中的两种抵销:一、约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是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一个共通点,只是约定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知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所负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道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二、法定抵销主张法定抵销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1、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4、抵销不能附条件或附期限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抵消”跟“抵销”有什么不同
“双方债权的抵消权发生之时不同”是什么?各自发出抵销通知?“已依对方的抵消意思表示归于消灭”怎理解 “双方债权的抵消权发生之时不同”因双方的债务清偿期不一致时,以主张一方当事人发生抵销权的时间为适于抵销的时间。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一方可行使抵消权,且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只须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被抵消人嗣后纵为抵消的意思表示,也不得溯及其抵消权发生时产生抵消效力,因为其抵消权已依对方的抵消意思表示归于消灭。抵消权生效时,双方债务数额相等的,双方的债权债务完全消灭,因抵销双方全力的消灭为绝对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主张撤回抵销。
抵消权为什么是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又有人称之为能为权、变动权等。形成权的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使形成权,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形成权按其作用有三种: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承认权;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有能使法律关系终止的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
法定抵消具备哪些要件才能生效
债务转移或者转让后,抗辩权和抵消权如何转变,效力如何?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定抵销权具有溯及力是什么意思,能不能举例子,再说明法理基础,谢谢 抵销权的溯及力,所谓债务抵销的溯及效力,是指债务抵销使相互间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的法律效力。通常抵销权成立的时间与实际行使抵销权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