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男子刘春华,通过微博发布《乌审农民致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巡视组吴艳刚组长的一封信》一文,反映乌审旗住房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被认定属不实举报,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天。事后,刘春华将当地警方、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判定相关行政处罚违法并撤销。
今年7月30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此前乌审旗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鄂尔多斯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10月15日,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因不服一审判决,乌审旗公安局已就此案上诉,目前鄂尔多斯市中院已受理。
10月15日,刘春华还向记者透露,他已就“乌审旗纪委报案时提供疑似编辑过的视听资料报复陷害举报人”一事反映给了国家信访局。目前,鄂尔多斯市信访局已将该线索材料移送给鄂尔多斯市纪委办理。
▲2020年5月11日,刘春华(左一)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开庭审理。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因房管“失效”公章输官司,不断向纪委举报
刘春华说,所有的事情,起源于“失效”公章。
刘春华称,乌审旗房屋管理部门2005年成立以来,使用过3个名称——乌审旗房地产管理局、乌审旗房管中心和乌审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在自己之前的一个官司中,乌审旗房管部门用了加盖原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和原房地产管理局公章的文件作为证据材料。因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调整,上述公章已经失效,这也直接导致其二审败诉,未能实现争议标的物的执行。
事后,他就此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未被受理。2016年,他就信息公开事宜起诉乌审旗原房管中心行政不作为。同年7月,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时,当时的房管中心负责人未出庭。
2018年5月,刘春华向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反映上述房管中心负责人“未出庭”一事。同年10月,乌审旗纪委对其答复:开庭当天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外地培训,由办证大厅一名主任出庭,并委托律师参加应诉答辩;受理情况为“予以了结”。
刘春华向记者表示,经了解,房管中心办证大厅高主任开庭当日是在庭审现场出现过,但没有坐在被告席而是坐在旁听席。
2018年12月,刘春华就上述问题继续向乌审旗纪委监察委进行举报。2019年5月,他被告知:问题线索中所反映的已作废的乌审旗房地产管理局公章,系乌审旗原房管中心的业务专用章,具体使用时间为2005年2月24日至2016年9月13日。处理结果为“了结处理”。
对于纪检部门的两次书面反馈,刘春华均表示“不认可”或“不同意”。
▲2019年7月9日,乌审旗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春华拘留15日。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举报不实”及雇水军点击,发文者被拘留15天
刘春华说,2019年6月7日,他以“新闻调查哥”为名,通过新浪微博发布《乌审农民致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巡视组吴艳刚组长的一封信》文章,反映了乌审旗原房管中心使用“失效”公章等问题,并提出应对原房管中心及相关负责人追责。
他在博文中称,“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在明确查明乌审旗原房管中心滥用职权的行为后,并未作出任何处理就对案件了结处理,并未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解释,乌审旗纪委监察委涉嫌玩忽职守。”
2019年6月8日,乌审旗纪委向乌审旗公安局报案称,刘春华的博文内容与事实不符,乌审旗公安局于当日受理。
2019年7月8日,刘春华将该博文删除。
2019年7月9日,乌审旗公安局作出乌公(治)行罚决字(2019)第5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刘春华先后向有关部门举报乌审旗原房管中心使用失效公章、未出庭应诉等情况,经有关部门调查对其明确答复后,刘春华于2019年6月7日10时许,使用新浪微博昵称为“新闻调查哥”的账号发布博文。该博文中“乌审农民”、“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并未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解释”等内容与实际不符;为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刘春华通过雇佣网络水军增加该博文16万次阅读点击量,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给予刘春华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时他刚从医院出院,被行政拘留2日后病情复发,故未继续执行。
2019年7月23日,刘春华向鄂尔多斯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同年10月22日,鄂尔多斯市政府作出鄂府复委复决字(2019)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乌审旗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与警方政府对簿公堂,焦点在内容是否编造
因不认可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2019年11月28日,刘春华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并判令两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律师费及由该案产生的其他一切合理费用。
2020年5月1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刘春华认为,他所发博文没有编造或虚构内容。乌审旗公安局对其文章断章取义、任意截取。比如对其“乌审农民”的身份,自己虽然户籍是河北人,但一年四季都生活在乌审旗,在此处开有公司还是法定代表人,但这几年没有运营过。他坦陈自己在乌审旗有地,但并非以务农为生。“我的事发生在乌审旗,而且自治区巡视组也在巡视乌审旗,我写河北农民怕引不起他们的重视,而且(乌审农民)只是一个代号而已,只在标题中用了,(文章)里面没有写到。”
被告乌审旗公安局在庭审中指出,刘春华博文中“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在明确查明原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滥用职权的行为后,并未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解释”等内容与实际不符。针对刘春华反映的问题,乌审旗纪委监察委依规依纪依法已对其进行答复,但其又通过新浪微博发布虚假信息并雇佣网络水军恶意增加点击量博取网民关注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并且,刘春华的行为符合“情节较重”情形,故作出行拘15日处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鄂尔多斯市政府也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没有问题。
刘春华承认,发布博文后,他确实通过社交媒体联系过3个人购买网络阅读点击量,但忘了具体增加了多少,其目的也是为引起关注和重视,希望此事尽快进行查处。
▲今年7月30日,鄂尔多斯康巴什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乌审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鄂尔多斯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一审判警方政府败诉,警方已上诉
2020年7月30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载明,该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刘春华在微博发布的《乌审农民致自治党委第十三巡视组吴艳刚组长的一封信》博文中,公安机关认定的与实际不符的内容是否为编造虚假信息、是否构成治安行政处罚中的寻衅滋事及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审判决书载明,原告刘春华在博文中自称“乌审农民”,其户籍地是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北位村,现职业亦非农民,但经常居住地是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在乌审旗拥有房产及流转草牧场,其使用“乌审农民”虽有博取关注的目的,但博文内容并没有编造或陈述乌审农民有关的情况,因此“乌审农民”的表述欺骗性和影响力较小。
同时,该案原被告对于博文中称述“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并未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解释”的理解,存在不同认识。
法院认为,刘春华在博文中已经自述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向其告知査明的事实、处理结果,并非否认纪委给予其答复,乌审旗公安局对该事实的认定不准确。同时,本案刘春华发布的博文主要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举报,但其未按正常举报途径反映情况,且博文内容中存在不妥言词,方式不当。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乌审旗公安局作出的乌公(治)行罚决字(2019)第5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鄂尔多斯市政府作出的鄂府复委复决字(2019)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刘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一审宣判后,乌审旗公安局不服,已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院。目前鄂尔多斯市中院已受理。
▲9月27日,鄂尔多斯市信访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转过来的信访件,经审查后已将其作为线索材料向鄂尔多斯市纪委移送办理。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质疑纪委用“剪辑视频”报复举报人
据了解,庭审中,两被告还提供了视听资料,包括同步录音录像和纪委给刘春华答复的过程等。其中一份视频资料是乌审旗公安局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
刘春华称,他记得当时有这样一段对话。“我对乌审旗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康燕发问:了结处理是什么意思啊?康燕回答称:我也不知道,自己看。”然而,在被告乌审旗纪委向法院提交的视听证据材料中,却缺失了这些对话内容。
因此,对于被告方提供的视频证明资料,刘春华并不认可。他称自己找人鉴定过,得出的结论是视频资料已经过剪辑。刘春华说,他此前申请法院对视频进行鉴定,但办案法官回复称,去调取原始视频时纪委表示没有了。
2020年9月23日,刘春华把“乌审旗纪委使用编辑过的视听资料报复陷害举报人”的情况向国家信访局进行了反映。9月27日,鄂尔多斯市信访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转过来的信访件之后,于当天就依法对举报人刘春华的举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然后依法将其作为线索材料向鄂尔多斯市纪委移送办理。
10月15日,上游新闻记者多次拨打乌审旗纪委相关负责人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