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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锦衣卫怙势作威?那就把刑狱案件交给刑部,务求公平公正

2020-07-21新闻7

序言:明洪武年间,明太祖朱元璋为了解决官员“皆安于苟且,不修职事,惟日食肥甘,因循度日”的不良政治风气,故而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置锦衣卫”,专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但受明太祖“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执政理念的影响,直接导致锦衣卫在审理刑狱案件之时,往往会出现怙势作威,屡兴大狱的不良现象,因此,明太祖又于洪武二十年(1387年)下令焚毁刑具,将刑狱案件悉数交由刑部论处,务求公平公正,对明朝君主专制体系的完善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明太祖朱元璋示意画像插图

明太祖设立锦衣卫的目的

相信在很多人的意识里,都会认为“整肃吏治”这件事其实很简单,无非就是在发现官员贪污腐败之时,能够及时对其进行打击罢了。可能也就是“发现官员贪腐”的过程会比较困难一点,毕竟官员贪腐都是在暗中进行,明面上肯定不会大大咧咧的说自己贪污腐败不是吗?

但是对明太祖朱元璋而言,情况却截然不同,因为“打击贪腐”首先还得要满足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条件,即“法制健全”。否则没有律法作为依托,又该如何对这些贪腐官员进行下一步的“定罪论处”呢?

毕竟自公元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政权之时,恰好就是政权新立,百废待兴之际,就连“国家机器”都尚且难以达成全面的运转,“法制健全”又该从何谈起呢?

而且,明太祖朱元璋是贫农出身,这也就意味着他如果真想彻底解决官员贪腐的问题,即解决官员“皆安于苟且,不修职事,惟日食肥甘,因循度日”的不良之风问题,那么首当其冲,明太祖还得解决掉官员对他的“阶级敌视”问题。——《明太祖宝训·卷六》

元末农民起义示意画像插图

要知道,封建时期的“等级观念”极为浓厚,即便朱元璋推翻了元朝的统治,取得了农民起义战争的胜利,而且还登上了皇帝的宝座,但又能如何呢?贫农出身的本质是无法改变的。

这也就意味着“阶级矛盾”依旧存在,只不过随着朱元璋的上位,“阶级矛盾”也从表面上的敌视转变成了暗中的敌视罢了。所以难免就会导致很多官员在办事过程中,多多少少都会有一些意识、或者行为上的反抗。

明初很多官员“安于苟且,不修职事”便是这反抗意识、或行为的真实体现,虽然不犯错,但也不办事,而且朝廷还不能拿人家怎么样,毕竟没有理由。这也就直接导致行政效率极为低下,俨然已经成了明初政治体系建立和完善进程的沉重包袱之一。

那么该怎么办呢?唯有一种办法,就是尽快加强中央集权,建立“君主专制”体系,给朝臣树立一个“皇权至上”的标杆,以一种比较强势的姿态来让朝臣不得不恪尽职守,忠于本职工作。换言之,就是要让朝臣意识到皇权的绝对权威性。

也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量,专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的“锦衣卫”才应运而生。——《明史·职官五》

锦衣卫示意剧照插图

锦衣卫怙势作威

正如《明史·刑法三》的记载,“锦衣卫之狱,太祖尝用之”,“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未造而极。”

大家可以注意下“不丽于法”这个词,这里的“丽”可不是美丽、艳丽之类的释义,而是指附丽、附着的意思,顾名思义,就是不以法律为凭借。这也就意味着锦衣卫是一个游走于“律法”之外,且直属于皇权管辖的特殊行动机构。

一方面证明了上文所说,明太祖朱元璋是为了建立皇权的绝对权威,这才设立“锦衣卫”,借以达到完善君主专制体系,加强皇权,以及督促官员在办事之时恪尽职守的目的。另一方面无疑也证明明太祖在推行“锦衣卫”加强皇权之时,同样是受“不丽于法”因素的影响,导致锦衣卫滥用职权、怙势作威,继而屡行大狱,导致明朝官员人心惶惶。俨然成了一把“双刃剑”。就像史书所记载的,“太祖时,天下重罪逮至京者,收系狱中,数更大狱,多使断狱,所诛杀为多。”——《明史·刑法三》

锦衣卫执法示意插画插图

执法过程也是极为不靠谱,往往“止属风闻,多涉暧昧,......凭其可逞之势,而邀其必获之功”,很明显,锦衣卫为了达到其邀功请赏的目的,往往只是听了一些风言风语,便倾巢而出,务求“一网打尽”。——《明书》

诸如明初四大案之一,发生于明洪武十八年(1385年)的“郭恒案”,“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明史·刑法二》

虽说皇权专制的目的是达到了,皇权的绝对权威也有了,但“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数量如此庞大的官员伤亡事件,是明太祖想要的吗?显然不是。

毕竟官员团体作为政权统治体系的根基之一,其存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统治者在治国之时往往也需要靠官员来进行政令的发布和执行。

可如此一来,朝中官员数量赫然被清除大半,那明太祖还怎么治国?行政效率又该如何提升?更别提明太祖的本意也仅仅只是“”加强皇权、“整肃吏治”而已,难不成让明太祖自己跑到地方去发布和实施政令吗?

这很明显就不现实。明太祖又如何不怒。

明太祖将刑狱案件交给刑部示意插画

明太祖焚毁刑具,将刑狱案件交给刑部论处

故而,于洪武二十年(1387年),明太祖朱元璋下诏“悉焚卫刑具,以囚送刑部审理”,直接就焚毁了锦衣卫“诏狱”里面的刑具,并明文要求以后刑狱案件都交由“刑部”论处。——《明史·刑法三》

明太祖此举,显然是剥夺了锦衣卫最让人诟病的“审案权”,使其专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的职能演变成了“专掌侍卫、缉捕”之事,即是对锦衣卫的职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制约。——《明史·职官五》

如此一来,锦衣卫虽然还有监察、暗访的职能,也同样可以倾巢而出实施抓捕,但是却不能随意给官员定罪,而是要将囚犯移交给刑部论处,自然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冤假错案”事件的发生。

这也就意味着截至此时,虽然锦衣卫依旧还是一个直属于皇权管辖的行动机构,但是其却失去了“游走于律法之外”的隐藏职权。也就等同于是断绝了“锦衣卫”怙势作威,凭借权势滥行职权的可能。

而明太祖要把刑狱案件悉数交由刑部论处的原因其实也很简单,无非就是因为刑部掌管全国“典章法度”,故而在审案时可以秉公执法,且务求公平公正。大家可别忘了,明太祖不仅只是想加强皇权,他同时还想“整肃吏治”,注意,是“整肃”而不是“清除”。而这点正好就是当时的锦衣卫所做不到的。

明初丞相胡惟庸示意画像插图

明太祖为何会把刑狱案件移交给刑部论处

可能很多人会疑惑,既然明太祖是为了“整肃吏治”,那为何还要设立“锦衣卫”,而不是一开始就把针对贪污官员的“刑狱案件”交给“刑部论处”呢?

诚然,早在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受丞相“胡惟庸谋反”事件的影响,明太祖下令“罢中书省,废丞相等官”,且“更定六部官秩”,直接就由他自己接管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明史·太祖二》

换言之,自洪武十三年(1380年),“刑部”就已经成为了一个直属于皇帝统辖的政治机构。但是正如笔者前文曾说过的,“打击贪腐”首先还得要满足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条件,即“法制健全”。

《御制大诰》示意图(局部)

可明朝关于官员贪腐的相关刑律,却是直到明洪武十八年(1385年),明太祖亲自撰写刑典《御制大诰》,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以后,才算是真正的出现在历史的大舞台。《大明律》更是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才正式颁布推行。

也就是说,在《御制大诰》面世之前,明朝的“刑部”其实就只是一个“壳子”,空有掌管国家典章法度的职能,但是却并无太多行之有效的律法制度作为凭借,行事也几乎都是依托于前朝既定的律法。

大家想啊,明太祖作为一个政权的开创者,定然对前朝的法制不会过多认同,可是在治国之时,往往却用得前朝律法,那场景合适吗?

如若再加上明太祖还有树立“皇权至上”思想的最终目的,又怎么可能会愿意把“整肃吏治”的大任交给官员管理的“刑部”呢?毫无疑问,明太祖定然不会愿意。

明朝官员示意插图

但洪武二十年(1387年)制约“锦衣卫”之时的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

还拿那场“郭恒案”来说,经此一案,“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的结果,就意味着明初官场已经发生了一次重大变革,官员势力亦是迎来了一次较为全面的更新,当然,“皇权至上”的绝对权威也正因这场案件而得以真正的确立。

换言之,明太祖起初所面临的“阶级敌视”问题已经得到了初步的解决。

另外,《御制大诰》也已经面世,如若再加上明太祖还将“杂犯大小之罪,悉依赎罪例论断,编次成书,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无疑就代表着明朝的“法制”,早在洪武十八年就已经达到了一个“初步健全”的状态。——《明史·刑法一》

也就等同于截至此时,明太祖已经有了“整肃吏治”的资本,即满足了“整肃吏治”的前提条件。

如此一来,既然“刑部”可以更加公正且合理的“整肃吏治”,且还能比“锦衣卫”更为有效的提升行政效率,那又何必再让“锦衣卫”去折腾的人心惶惶呢?显然没啥必要了。

锦衣卫示意画像插图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不难发现,秉持着“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执政理念的朱元璋之所以会制约“锦衣卫”,将刑狱案件悉数移交给刑部论处的原因,属实并非只有“锦衣卫怙势作威”这一条。

或者说,“锦衣卫怙势作威”充其量也就只能说是“明太祖”整顿锦衣卫的一个诱发因素,即便锦衣卫不滥行职权,但明太祖终究也还是会想办法去“制约锦衣卫”的,无非就是时间上的差异罢了。

因为对明太祖而言,他之所以会设立锦衣卫,其主要目的终究还是为了能够“整肃吏治”,同时树立“皇权至上”的绝对权威。

继而等法制体系逐步完善以后,“皇权至上”的绝对权威也已经在官员的意识中根深蒂固,那么明太祖完善明朝君主专制政治体系的下一步,自然就是要想方设法的提升“行政效率”了。

毕竟不管是“整肃吏治”、还是“树立皇权至上”思想、亦或者是提升行政效率,其最终势必都会回到一个共同的出发点,即是让“国家机器”获得更高效的运转,从而保证明朝的长治久安。

锦衣卫示意剧照插图

可是“锦衣卫”出于树立“皇权至上”思想的需要,所以在执法之时往往过于苛刻,正如上文所述,凡“天下重罪逮至京者,收系狱中,数更大狱,多使断狱,所诛杀为多”,明显就用力过猛,反而闹得官员风声鹤唳、人心惶惶。——《明史·刑法三》

固然对整肃吏治、以及巩固皇权,缓解官员对朱元璋的“阶级敌视”等诸多状况行之有效,但是却注定对“行政效率”的提升极为有限,或者说是对“个人行政效率”有效,但是却对“整体行政效率”的提升并没有太大的帮助,毕竟有很多官员都因为受到牵连而被抓到“诏狱”里面了不是吗?

话说这没了官员执行政令,那“行政效率”的提升又从何谈起呢?

所以,对于明太祖朱元璋而言,“锦衣卫怙势作威”的不良政治现象,其实也只是他将刑狱案件移交给刑部的一个“借口”。

从而使得洪武年间能够形成一个先由“锦衣卫”进行巡察缉捕,然后再由“刑部”负责根据律法治罪,大理寺负责审核、宣判,最后则让都察院负责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的刑狱案件审理流程,各个机构各不干预,但又互相牵制。

巧妙的搭建了一套“相对平衡”的刑事案件审理体系,有效促进了明朝君主专制统治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因此,单就明太祖焚毁刑具,然后将刑狱案件移交刑部论处的举措所起到的作用而言,显然对明太祖完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体系、整肃吏治、以及提升行政效率等诸多方面都具有着极为积极的意义。

【end】

#明朝#君王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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