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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男子夜宵摊前寻衅滋事,蛛丝马迹还原真相

2020-10-15新闻7

夜市的烧烤摊上,因为一个小小的矿泉水瓶,两桌人发生矛盾并演变成一方对另一方成员的持续追打,但案件中的不少细节却依旧扑朔迷离。到底是谁先动的手?日前,针对该案中的各类疑点,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采取自行补充侦查手段,终于还原现场真相。

“先手”之争

襄阳男子夜宵摊前寻衅滋事,蛛丝马迹还原真相

2018年8月23日凌晨,张某某与其朋友3人在襄城区闸口二路某烧烤摊吃饭。席间,张某某将未喝完的矿泉水瓶丢弃。不料,瓶中的水正好洒在邻桌的陈某身上。

邻桌的陈某、章某、姚某等五人立即上前质问张某某等人。很快,两波人之间由口角之争爆发为肢体冲突,陈某、章某以及姚某等人一路追打张某某至马路中央,并用凳子等物品对其进行殴打。

眼见事态逐步失控,旁人报了警,警方赶到后,将受伤者送往医院。经鉴定,被打者张某某及其同伴肖某某为轻微伤,打人者陈某头部受伤为轻伤。

2019年11月,逃亡在外的章某被警方抓获,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至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然而,在检察官提审章某时,章某却显得底气十足,“是对方先动手,我是正当防卫,张某某和肖某某是轻微伤,我兄弟老陈都被他们打成轻伤,凭什么只抓我不抓他们?我根本就没有犯法!”

“我们接到案件后,确实发现了一些疑点,比如,双方当事人均称对方打人在先,但在相关证据缺失只有口供的情况下,无法清晰反映哪一方先动手,此外,陈某某头部的轻伤是如何形成的,这一点还没有弄清楚。”承办检察官说到。

在这起案件中,谁先动手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如果是被害人张某某一方先动手打人,那么犯罪嫌疑人章某一方属于还击的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必须查清双方谁先动手打人。

寻觅“铁证”

襄阳男子夜宵摊前寻衅滋事,蛛丝马迹还原真相

由于时间跨度过大,许多现场的证据现在难以收集固定,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效果不佳,办案检察官遂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权,一方面持续寻找当年案发现场仍可能存在的证据,另一方面则是从当事人口供入手,寻找其中的“蛛丝马迹”。

“自行补充侦查是书面审查与现场调查相结合办案模式,检察官对核心证据和关键性证据进行亲历性审查,有利于辨明个中真假,完善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承办检察官介绍道,“同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让当事人最大限度的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效率,进一步缩短办案时间,降低‘案-件’比,提高办案质效。”

在对张某某、肖某某等四人的询问中,检察官注意到,四人对整个案件细节的描述呈现出稳定、一致的特点,对对方人员身份、行为的确认也相同,比如,四人一致认定是姚某某首先拿凳子砸向张某某、他们这伙儿人中只有张某某被对方追打。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章某、姚某以及陈某的讯问中,则出现不少细节的出入与前后供述的反复。比如,姚某在供述陈某头部受伤原因时,先认定是张某某将其打伤,后又表示,不知道陈某头部如何受伤,再后来又声称自己在打架后才发现陈某头部受伤;章某声称是自己一方打电话报警,这一供述却与警方受案登记表中的打电话报警事实不符合。因此,办案检察官认为,章某、姚某某以及陈某一伙儿人的供述可信度较低。

在对双方口供进行反复研究的同时,检察官也一直试图寻找案发现场当晚的监控,经过对周边商铺多次走访,成功获取了当年案件发生时的部分监控视频,为查明案件真相打下了关键性的基础。

还原真相

襄阳男子夜宵摊前寻衅滋事,蛛丝马迹还原真相

由于监控视频仅拍摄到陈某受伤前和受伤后,并未直接拍摄到陈某被打伤的瞬间,检察官反复浏览视频,从中分析陈某和其他人的行动轨迹,全力还原现场情形。经过缜密的分析并结合双方人员的陈述和供述,在章某、姚某以及陈某等人对视频监控的指认后,当年现场冲突的实际情况得以还原。

原来,章某一伙人都是无业人员,经常聚在一起吃吃喝喝。而张某某和同伴是渔友,22日晚上几人一起在护城河钓鱼没有收获,便决定吃个夜宵放松一下。23日凌晨,面对章某、陈某以及姚某等人气势汹汹的逼问,张某某以及同伴们积极赔礼道歉。但在酒精的作用下,姚某不听道歉,反而拿起凳子砸向张某某,形势瞬间失控。

在姚某的带头下,陈某、章某等人开始一路追打张某某,张某某的同伴也在劝阻时被殴打。至于陈某头部受伤,是其同伴在追打张某某过程中失手造成的,张某某无需对此负责。

在被补全完整的证据面前,原本气焰嚣张的章某这才软了下来,表示要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希望从宽处理。目前,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章某提起公诉,襄城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章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陈某、姚某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追捕到案,经襄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襄城区人民法院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陈某、姚某有期徒刑一年。

作者 | 严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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