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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保安打架,小区物业仍被判支付七成安保费用!

2020-10-15新闻5

小区物业以15万元/月的费用聘请专业的安保公司,部分保安没有保安证,且有一名保安在服务过程中与人打架。小区物业认为安保公司违约,拒绝支付剩余安保费用,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七成安保费用。

外聘保安打架,小区物业仍被判支付七成安保费用!

2019年8月29日, 青岛奥托纳蒙斯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与山东德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德威保安公司为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提供安保服务,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德威保安公司每月安排30名保安(白班18人,夜班12人),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每月支付保安服务费15万元,每月底支付。

德威保安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开始负责银都花园的安保工作。

2019年9月24日,银都花园发生一起打架事件,系保安在服务过程中与他人产生冲突,此次冲突的当事人受到青岛市珠海路派出所的处罚。

2019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附加协议》,确定2019年12月19日起,安保人员调整为6人,每月保安服务费调整为3万元。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与德威保安公司分别在合同及附加协议上签名、盖章。

2020年1月9日全部保安离场。

1月20日,德威保安公司向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发出通告函,称执行合约以来已产生保安服务费557419元,目前仅支付12万元,剩余438385.67元一直未支付。遂决定决定终止执行关于银都花园项目的《安保服务合同》,并告知物业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剩余保安服务费438385.67元。

因纠纷难以解决,德威安保公司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支付德威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437419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

外聘保安打架,小区物业仍被判支付七成安保费用!

庭审中,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认为,保安合同履行过程中德威安保公司并没有足额提供保安。且未能提供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取得保安员证的合格保安员,这已经不属于瑕疵履行的范畴,而属于欺诈履行,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平原则是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则。德威保安公司与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由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德威保安公司提供安保服务,该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德威保安公司应当向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但德威保安公司提供服务的保安并非全部具有上岗证,且在服务过程中与他人产生冲突,受到青岛市市南分局珠海路派出所的处罚,确实给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造成了损失及不良影响,且作为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公司,其提供服务的保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根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德威保安公司应按照56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对保安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和培训,第十六条,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因保安人员严重失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根据过错责任给予经济理赔。

德威保安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存在瑕疵,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结合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德威保安公司确实向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因此,综合上述情况,由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向德威保安公司支付70%的服务费较为适宜。

关于保安服务费具体金额的计算,双方确认德威保安公司2019年9月1日进场,2020年1月9日离场。2019年9月、10月、11月,德威保安公司向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提供30名保安,每月15万元,合计45万元。2019年12月,根据附加协议,自2019年12月19日起保安人数调整为6人,安保费用为3万元/月,故前18天按30人计,后13天按6人计,合计费用557419.36元。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支付70%的服务费即557419.36×70%=390193.55元。因其已经支付了12万元,因此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欠付的保安服务费为270193.55元。

据此,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支付德威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270193.55元。

外聘保安打架,小区物业仍被判支付七成安保费用!

一审判决后,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不服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主张,德威保安公司作为义务的履行方既然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每日指派30人次向上诉人提供安保服务,便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足额履行了义务,便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清德威保安公司为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安保服务合同实际投入的保安数量的情况下,却按照合同约定的30人计算,违背了客观事实情况,对被上诉人履行数量的瑕疵没有确认,没有保护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因此而获得要求减低被上诉人服务费的权利。

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安保服务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管理服务,德威保安公司作为取得保安服务行政许可的专业安保公司,明知应当向上诉人提供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取得保安员证的合格保安员,但其在履行双方合同的过程中隐匿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取得保安员证的事实。如果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知道被德威保安公司不能提供具有合法资格的保安员,便不会与其签订《安保服务合同》。德威保安公司作为专业安保公司却提供社会闲杂人员充作具有保安员证的合法保安,对社会也具有更大的破坏性,严重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不仅仅欺诈履行,更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却要求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支付德威保安公司70%的安保服务费,违背了任何人都不应当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基本原则。

二审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以及《附加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德威保安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亦应依约向被德威保安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但德威保安公司提供的保安并非全部具有上岗证,且在服务过程中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给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以及不良影响。原审据此确认德威保安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存在瑕疵,并基于公平原则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70%的保安服务费并无不当。

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称原审按照30名保安人员计算保安服务费,并据此主张原审确认保安服务费数额错误。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依据《保安服务合同》及《附加协议》中载明的保安人数及服务起至日期分段计算保安服务费,符合合同约定,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活干了,但是没干好,钱可以少付,但是不付是不对的。事就是这么个事,不知道各位观众怎么看这事呢?

编辑:董楠

#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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