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由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宜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长卢致远作为公诉人出庭公诉。宜阳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宜阳县环保局、盐镇乡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旁听。
10月13日,由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宜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长卢致远作为公诉人出庭公诉。宜阳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宜阳县环保局、盐镇乡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旁听。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在无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理资质情况下,从外省将9.542吨废弃农药运至宜阳县盐镇乡南洼村附近一厂房,造成周边土壤环境严重污染,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对危害生态环境、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卢致远当庭宣读起诉书,并就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方面向法庭出示证据,被告人当庭表示悔罪、认罪。
检察长出庭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环境等领域的检察监督,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广泛宣传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警醒相关企业和个人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守护宜阳青山绿水。(通讯员 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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