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应如何正确行使? 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
不安抗辩权概念及成立要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对方财产明显减少,不能保证对等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l。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否是同一合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基本于同一合同的,当合同的生履行方没有履约能力时,查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
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怎么区分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