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三年前购买了一只小型犬,一直悉心照顾,非常喜欢。但随着工作越来越忙,李某已经没有那么多时间来照顾它,遂产生了送人的想法。
由于身边的朋友也非常忙,李某便去网上发帖,为爱犬寻找合适的新主人。没多久,宋某回复了李某的帖子,表示自己有时间领养。
两人约定宋某领走后要隔一段时间给李某发送爱犬的视频或照片,宋某同意并将该犬领回家。开始的两周,宋某应李某要求,给李某发了两次爱犬的视频。
一个月后,李某有些后悔,想将爱犬要回,宋某反对。李某又提出两周探望一次爱犬的要求,也被宋某拒绝。
李某一气之下,将宋某告上法庭,主张自己赠送爱犬的原因在于可以经常看到该犬视频并可以探望,现宋某未履行赠与合同义务,要求返还自己的爱犬。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双方赠与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履行情况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首先,李某与宋某之间的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成立的。
在本案中,李某将狗免费交由宋某饲养,并要求宋某隔段时间向其发送视频或照片,宋某接受,即双方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
宋某负担向李某发送视频或照片的义务,对是否“探望”双方并未作出约定,后宋某确实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双方之间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并且已经履行。
其次,李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是不成立的。
本案中李某与宋某达成的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宋某向李某隔一段时间发送了视频,履行了其所负担的义务,因此李某不能主张宋某未履行义务而反悔将该合同撤销。
对于李某所称其“探望”应属赠送爱犬的应有之义,因双方对此并无明确约定,因此李某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温馨提醒
那么,如何才能保证在将爱犬送人时,自己拥有探视权呢?
很简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爱犬赠与他人,要实现其“探望权”,可以在赠与之前与受赠人进行明确约定,将“探望权”的实现时间与形式在赠与合同中予以明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