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之间应该依据其礼法行事,自身男女之间的职责要谨慎的遵守。使得内外有别,哪里会不清净呢。子孙后代再根据前人的做法所做,千秋万代都将传承下去。这是两千多年前的一位帝王对于婚姻,对于家庭的理念。
这就是我们中国的第一位帝王,与公元前221年结束混乱的诸侯割据时代,第一个自称”皇帝“的秦始皇对于婚姻与家庭的理念。且因为如此,还专门为此颁发了一条律法,是专给女性的婚姻特权,内容十分前卫,但也正因为如此,后世也将其取消了。
在《秦律》中有这样一个记载,就是“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句话中的豭,在秦朝时期代表的是公猪的意思,其中寄豭代表的就寄存在别人家的公猪。然后将这带入到这句话中去理解就是丈夫像寄豭一般前往别的女子家中出轨的话,那么女子可以杀了他,并且无罪。
秦始皇的这一条律法可谓是吓倒了一片人,在刚刚自奴隶社会转型为封建社会的秦朝,这样的一条律令可谓是十分前卫了,甚至还有一些极端。这条律令在当时那种情况之下到底为什么会通行呢?
其实在先秦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还没有那么低。而其“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也并没有形成,且自从公元前350年秦国进行了“商鞅变法”之后,为了解放更多的社会生产力,秦国时期的女性地位其实是在不断上升的。
纵观古代的历史,那时候的女孩儿基本都没有所谓的财产继承权的,甚至连立女户都做不到。但是在秦朝,《秦律》中就有明确记载丈夫犯罪以后,妻子独立挣的的财产依旧是自己的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充公的仅仅只有丈夫的财务。
且当时的秦朝妇女婚姻选择也并不是我们认知中的“盲婚哑嫁”。而是可以自主选择自己以后想要嫁的夫君,就算是真的结婚后发现丈夫的品行不断,或者是遭受的家庭暴力。女方有权利直接休了自己的丈夫,再出去找一个更优秀的。
在秦朝女子从事的职业也是非常之多,那时除了最为普遍的女工一类,他们还可以选择经商,行医,甚至从军。在出土的秦简之中甚至还有对于年老女子经商优待的法律条文“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毋租”,真是十分前卫了。
且明朝时期还出现了我们历史上第一位商女巨贾,在《世纪·货殖列传》中有记载,就是著名的巴寡妇清,这位能人垄断了秦朝几乎所有的丹砂市场,秦始皇陵的丹砂就是其为始皇帝筹集的。且因其生意越做越大,始皇帝为了其商队的安全还允许其私下豢养军队。
死后还为其专门建造“怀清台”为其陵墓,可谓是荣宠至极。但是随着公元前210年,秦始皇逝世之后。秦朝落在秦二世手上很快就衰亡。后来汉朝建立之后,为了不使本朝重蹈秦朝二世而亡的覆辙,就将秦朝的许多法令都改变了,这些先进的对待妇女的制度也随之消失,可惜可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