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李某(女)与张某(男)2008年相恋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2018年李某曾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不准许李某与张某离婚后,双方互不联系,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19年11月,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提出证据证明李某在婚姻存续过程中有出轨行为。
经法院审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张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李某与其他人明显超出了社会大众一般认可的正常男、女同事关系范畴。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诚义务,造成了李某与张某的夫妻感情不和,给张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李某应给付张某精神抚慰金。
该案中,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忠诚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抚慰金。一段正常的婚姻关系应当以相互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为基础,其中忠诚义务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若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不仅会遭到道德的谴责,还将会在法律面前受到否定性评价。
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尹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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