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杜文育 李思远 通讯员 张棣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被告人边某建、王某娟为首的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边某建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万元;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王某娟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年至1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边某建、王某娟在管理和承包禹州市人民医院太平间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毕某宾、郑某要、党某须、苏某鹏、张某涛、王某志等人,逐渐形成了以边某建、王某娟为首,其他6名被告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大肆敛财,边某建、王某娟组织、安排该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在禹州市事故现场和禹州市人民医院急诊科、ICU病房等地,趁死者家属不在现场或在现场但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私自改装的救护车或冒充医院职工,抢拉事故死亡尸体停放医院太平间。后利用死者家属急于将死者尸体拉走早日下葬的心理,采取强行扣押死者尸体,阻拦死者家属拉走死者尸体,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向死者家属索要高额费用,致使死者家属精神上遭受二次创伤,严重破坏医疗卫生行业运营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边某建、王某娟、毕某宾、郑某要、苏某鹏、张某涛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党某须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某志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以被告人边某建、王某娟为首的犯罪集团严重破坏医疗卫生行业运营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边某建、王某娟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他各成员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