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4日至16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对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1等2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9月30日,依法对该案进行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串通投标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1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四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其他21名组织成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刑罚,对其中3名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参加者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吕某等6名非组织成员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某1从洛阳卫校毕业后,于2005年进入新安县人民医院工作。自2006年开始,被告人杨某1多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8年通过贿赂等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2009年,杨某1在新安县公立医院担任领导职务后,利用在新安县具有一定的政治、经济地位,插足建筑、房产、民间借贷等领域,幕后策划指挥其他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决策、协调、管理犯罪组织的一切事务。
被告人杨某2与杨某1系同胞兄弟,被告人姚某某、张某与杨某1是亲戚关系,姚某某直接受杨某1指使,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虚假诉讼、诈骗、骗取贷款等涉财犯罪,为组织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起重要作用,杨某2、张某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为组织实施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暴力及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暴力支持,在该组织多次、长期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重要作用,均是骨干成员。
被告人刘某与杨某1是同学关系,被告人张某某与杨某1系亲戚关系,刘某直接受杨某1指使,纠集并实施了有重大非法影响的聚众斗殴及开设赌场、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张某某直接受杨某1指使,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及多次实施骗取贷款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王某等16人受杨某1指示或在杨某1的默许下,参与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自2010年以来,该犯罪组织在新安县城区及周边称霸一方,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刀砍、殴打、拘禁、威胁、纠缠、滋扰、哄闹、损毁、占用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以及借助诉讼,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等多种方式,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诈骗、骗取贷款、开设赌场、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36起,在新安县城区及周边地区形成恶劣影响。
开庭图片
偃师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纠集被告人杨某2、姚某某、张某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新安县城周边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2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