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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中院“刑案先内审”引关注:网页内容已删,法院称不知情

2020-10-13新闻21

10月12日起,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官网一条转发的《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内审、请示的暂行规定》文章被大量转发。《规定》要求,基层法院需在开庭前或宣判前携卷、报卷向中院汇报,由中院合议庭审查后,进行书面答复。

多名律师转发该链接,并评论称《规定》与最高院关于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背道而驰。

10月13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注意到,相关网页链接已无法打开,南谯区人民法院也已将该转发文件删除。滁州市中院办公室、政治部、刑庭均表示对此并不清楚。

滁州中院“刑案先内审”引关注:网页内容已删,法院称不知情

▲南谯区法院转发滁州中院关于刑事案件内审请示的规定链接及删除后的页面。图片来源/网页截屏

滁州中院:刑事案件需内审再宣判

《规定》表示,刑事案件的内审主要是指下级法院审理重大敏感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宣判前报请上级法院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涉及邪教的案件;重大涉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和重大商业贿赂的案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仅限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领导机关和社会高度关注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副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刑事案件;社会关注、重大敏感或省高院、市中院认为应当报请内审的其他刑事案件。

对于内审、请示刑事案件的报送程序滁州市中院规定,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后宣判前携卷、报卷汇报,材料需包括案件所有卷宗、起诉书及受理法院的初步意见,内审、请示报告及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滁州中院提出,内审案件采取合议制办理。合议庭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一般应提交专委会讨论。对重大案件报告院长(分管院长)后,向审判委员会汇报;专委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合议庭拟出电话稿报由分管院长审签后答复基层法院。同时,滁州中院特别要求,报送、归档的内审及请示案件,卷宗应当标明相应密级。

律师观点:《规定》有暗箱操作之嫌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该规定系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发布于2017年12月12日,除南谯区法院发布外,琅琊区法院也曾在其官网审务公开栏发布过该规定。10月12日,该链接被大量转发后,10月13日,该链接已被删除。

滁州市中院办公室、政治部、刑庭多名负责人称对《规定》并不清楚,该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称:“你说的这个事情我不知道,不清楚,没看到。”刑庭相关负责人在表示核实了解予以回复后,截止发稿仍未进行回应。

对于滁州市中院以《规定》明确的刑事案件内审、请示制度,多名律师在转发后评论认为,该做法明显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内审、请示的暂行规定》将会导致基层人民法院难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以及最高院四五、五五《改革纲要》关于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背道而驰。”

张新年律师认为,这种内审请示制度,游离于被告人、辩护人之外,有暗箱操作之嫌,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一审庭审虚化,二审流于形式,与“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让审理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等司法改革理念格格不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能明确自身的职能定位,逾越了法律的边界,甚至破坏了司法审级制度,建议上级法院介入调查并予以纠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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