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刘娟没有子女,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两人签订了协议并到市公证处公证。 黄小英与聂一一于1980年结婚,结婚前聂一一的父母送给聂一一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婚后黄小英、聂一一生育两个子女。1990年,聂一一不幸遇车祸身亡。。
考虑到刘某没有子女,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聂一一的父母送给聂一一的首饰是什么性质的财产? 1.黄某某英与聂某于1980年结婚,结婚前聂某的父母送给聂某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婚后黄某某、聂某生育两个子女。1990年,聂某不幸遇车祸身亡。。
黄小英与刘娟订立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前面已经说了是嫁妆,嫁妆是用于建立家庭的,首饰可以作为家庭发展的储备物品,以后合理利用。用不着非得当成财产,还有一个称呼更贴切即财物嫁妆即便成为家庭的一部分,提供者仍然有绝对的掌控权利,可惜已经离世,掌控权利随之不复存在。以后就是以家庭名义处理处置了,黄小英是一家之主,能够行使家庭名义,但是这个行为有损家庭利益,是违法的,协议主要内容不合法,就根本不是协议,谈不上是否有效。以个人名义更不行。公证部门人员法律知识、理解有限,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不要以为公证了就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效力就把他们也当成违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