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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和冲突规范的利弊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

2020-07-21知识15

怎样理解条约保留制度? 保留作为条约法中的现象,最早是在18 世纪末19 世纪初出现的。在签署1815 年《维也纳公会最后文件》时,瑞典暨挪威的全权代表罗文汉姆提出了一项正式声明,声称瑞典政府将不会接受有关卢卡地区主权和承认斐迪南四世为西西里国王的第101、102 和104 条。这被人称为历史上第一个对多边条约提出保留的事例。1969年订立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中文作准本对保留所下的定义是:“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李浩培先生的译文则更为明了清晰:“‘保留’意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出的单方声明,不论怎样措辞或命名,旨在将该条约的某些规定在对该国的适用上排除或改变其法律效果。从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条约的保留有如下几点特征,换言之,构成条约的保留,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保留发生的时间点,是在一国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之时。保留的目的在于排除或改变条约中某些规定的法律效果,自应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之时提出,此时条约尚未对该国发生效力,方有成立保留的条件。条约的。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特殊单一制国家中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情况下的冲突,是特定时期处于平等地位的中央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法律之间的冲突。(二)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是不同社会制度之下的法律冲突。(三)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是不同法系之下的法律冲突。(四)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内容异常复杂,它不仅仅表现为不同法域本地法之间的冲突,有时还表现为一法域的本地法与另一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两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的相互之间的冲突。此外,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内容非常复杂。由于社会政策、宗教观念、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各个法域的法律内容差别涉及的范围很广,涉及民法、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等;几乎所有的民商事法律在内容上都有差别,而且差别性的内容占了较大比例。此外,由法律内容差异引起的司法管辖冲突也十分突出。扩展资料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现有两种途径:其一,把解决国家之间民事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直接用来解决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区域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把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合二为一;其二,把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分开。这两种途径,其解决法律冲突的许多原则、制度基本上差不。根据《公约》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用什么原则?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到达生效原则是承诺书信、电报应于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合同于此时才成立。许多大陆法系。民法是任意法?还是强行法?任意法和强行法的定义是什么? 强行法是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任意法是指可以约定或选择排除适用的法律规范民法中既包含强行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比如民通中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在适用冲突规范制度方面分别做了怎样的规定 一、识别:(1)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是一条关于侵权行为的识别规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9条、第11条、第76条、第92条、第117条、第127条和第145条,分别涉及处理识别冲突的总原则以及对动产与不动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无人继承财产的识别。(2)完善:总的来说,我国原有国际私法对于识别问题是很不重视的。这很容易在实践中造成识别的困难及其解决方法的不合理。为此,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在致力于国际私法立法的法典化过程中,应更重视完善与识别有关的规定。首先,在制定一国的国际私法之前要广泛借鉴国内外学者从事比较法研究的成果,分析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设想可能会发生识别冲突的情形,合理地制定冲突规范。其次,在国际私法中就识别的总原则加以规定,以指导法官根据具体情形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合理地处理个别案件中的识别冲突问题。最后,对于某些具体问题,也可以对其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作具体的规定,以避免在这些问题上发生额外的,不必要的识别。二、反致:(1)有关规定:从我国的立法上看,目前大陆地区的《民法通则》和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对反致问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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