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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抵消权未告知 执行中如何行使抵销权

2020-07-21知识10

银行能否这样行使“抵消权” 该设想可谓是业务人员在催收过程中的“创新”之举,但其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可行性,其中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该设想中所谓“扣划”,实质是在行使抵消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时,各自用其债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债务在对等范围内归于消灭。抵消具有法定和合意两种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抵消必须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性质相同,且双方债务均已到期。而合意抵消对此不作要求,法定抵消权的行使只需要单方意思表示,而合意抵消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持卡客户使用银行信用卡并出现透支的事实,是客户与银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客户对 银行负有透支数额的债务,且该债务期限已届满,同时当客户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客户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客户对银行享有要求返还其存款的债权,在此种情形下,根据客户与银行间签署的《信用卡章程》、。什么是信用卡行行使抵消权 不是吧?如果是信用卡发卡行行使抵消权的话那说明发卡行要和你撕破脸了,你在发卡行应该有存款。也就是说你的信用卡欠费发卡行行驶抵消权强行将你在同一家银行的储蓄账户里的钱划走抵扣信用卡的欠款。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合同法》是从债务的角度规定抵销制度,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如果从债权的概念出发,比较容易解释。就是双方当事人在互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什么是破产抵销权?应如何行驶破产抵销权? 1、什么是破产抵销权?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2、应如何行驶破产抵销权?提供相关证据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确认,要求行使抵消权。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我国合同法设立抵销制度主要是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互为实际履行债务的麻烦,节省履行费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抵销分为约定抵销和法定抵销。约定抵销又称合意抵销,即双方当事人约定,使自己所负的债务与对方之债务抵销。法定抵销则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其构成要件主要有:(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所负债务种类相同。(3)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的,应允许其主张抵销。(4)须双方抵销的债权、债务均是合法的,依法律规定或依债之性质不得抵销的,不得主张抵销。法定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主张抵销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法定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是不是帐户上一有钱银行就马上行使信用卡抵消权 帐户上有钱银行就不能马上行使信用卡抵消权。1:欠款三个月以上,银行是可以从你的银行账户里扣款。2:仅限于信用卡所在的那家银行的卡,别的银行的卡扣不了,但银行有权起诉。被行使信用卡抵消权的解决方法:1:信用卡及时每月还足最低应还款即可。法定抵销权具有溯及力是什么意思,能不能举例子,再说明法理基础,谢谢 抵销权的溯及力,所谓债务抵销的溯及效力,是指债务抵销使相互间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的法律效力。通常抵销权成立的时间与实际行使抵销权的时间并不一致,权利人行使抵销权能否溯及至抵销权产生之时,我国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司法实践缺乏统一标准。一、举例如下: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贷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经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贷款。解析:此时,按照法定抵消权具有“溯及力”,则甲公司有权主张抵消。甲对于乙享有的债权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取得了法定的抵消权,即诉讼时效经过后,他行使法定抵消权,溯及至享有抵消权那天。如果在期间内未取得抵消权,则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抵消。简单来说,如果在甲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乙又享有了对甲的债权,即双方互负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366303762债务。若是在甲债权的诉讼期间以外,才互负债务。则甲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如果甲对乙享有法定抵消权之前,乙欠甲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那么甲就永远不享有抵消权。二、法理基础:我国法律虽然未明确规定这一溯及效力,但学界通常认为我国法定。执行中如何行使抵销权 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行使抵销权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这是执行程序中行使抵销权的最基本的要求。抵销权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形成权,即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它又是从属于债权而存在的,因此债权的状况及存在与否决定着抵销权是否存在,及能否行使。不能行使抵销权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因债权附条件或附期限,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之前不得行使抵销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得行使抵销权;以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提出抵销时,未经第三人同意不得行使抵销权;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不得抵销;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依其约定,不得行使抵销权;债权自身的性质所决定,法律规定不得行使抵销权的,不得行使抵销权,如劳动报酬、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不得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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