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召开听证会
为不断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质效,增强办案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7月17日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拟作不起诉召开听证会,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工作委员会、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工作人员作为听证员受邀参加听证会。
案情回顾:2019年8月29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轿车行至兰州新区某某小区北门的某某饭店门前准备停车时,发现该饭店门前安装了阻车桩影响了其停车,且下车时自己的车门也被阻车桩剐蹭,杨某某下车后遂用脚踹坏该饭店门前两个阻车桩。2019年8月31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车行至兰州新区某某小区北门的某某饭店门前,发现之前踹坏的阻车桩已经被修好,心生怨气,遂又将该饭店门前两个阻车桩用脚踹坏。2019年9月6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车在兰州新区某某小区北门的某某饭店门前准备停车时,发现周边停车位已经停满,其驾驶的车辆无处停放,于是下车又将某某饭店门前两个阻车桩用脚踹坏。经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毁坏的六根阻车桩价值共计人民币181.8元。案发后,杨某某积极赔偿龚某某损失900元,并取得龚某某谅解。
会上,办案检察官阐述了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听证员就案件事实进行了发问。有两种意见:一位代表认为,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认为不构成犯罪;其余代表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作为兰州新区辖区公民,应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安装公共设施,是社会管理局的职责,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执行,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第一次路过该饭店,因影响其停车且自己的车不慎被剐蹭后,为泄私愤,又连续两次踹坏阻车桩,鉴于损失少,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其社会危险性,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听证员就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是否正确、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情节是否显著轻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进行了充分讨论后,当场发表了听证意见,并进行了释法说理。最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表示,感谢检察机关为了我的案子召开的专题听证会,这种方式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使我明确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不能因自己方便而影响社会管理,我认罪,对检察机关作不起诉我非常感谢,这样我心服口服,通过听证会议,我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参会代表表示,以后这种形式的会议要作为一种常态化的工作展开,既体现司法公正,又释法说理达到普法教育的目的,让检察权更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