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阶段 设计是否有偿 30条,主要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很少有设计项目选择该种方式。另,该阶段的投标人应均作为正式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此处可不设置补偿,也可设置补偿费以扩大第一阶段参与度,提高竞争力。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 参考答案:B
参考答案:C解析:《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理解本条时应注意:组成联合体是自愿行为;。
招标投标法三十一条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质的。 均字和相应这个词应该怎么理解? 呵呵,这个问题我在知道中已经回答了很多次了。首先提问的这位同志在理解上是有偏差的,先简单的从字面来理解:“均”、“相应”并不矛盾,“相应”是“均”的定语,是它限制了“均”的范围,否则就不需要出现“相应”这个词,法条中直接写:“均应具备”即可了。所谓“相应”就是指你需要哪个满足就由他去满足即可,以楼主的例子来说,甲具备A,乙具备B,丙具备C就可以了,就已经是合格投标人了。所需明确的就是“联合体协议”,这种合作的关系必须要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这也就是为什么投标的时候没有联合体协议就会废标的原因。所以,联合体招标资质不是关键问题,“联合体协议”才是关键问题,要分清主次。再有就是既然楼主是学法律的,那么应该很清楚“法理”,不要一味死钻牛角尖。“法理”也是一门科学。我是干招标的,这么多年了,从来没有在这个问题上纠结过。很欢迎楼主就这个问题继续讨论。
《招标投标法》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那中标后这个合同到底要怎么签可以授权联合体其中一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吗?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什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