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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行李箱绊倒后去世家属索赔62万法院判驳回 案件还原

2020-10-12新闻19

2019年3月,北京西站的二楼进站口,一名老年乘客在赶火车时,被一个行李箱绊倒。不幸的是,15天后她去世了。老人的家人认为行李箱的所有者存在重大过错,将她告上法庭,索赔62万多元。今年9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当时的事发经过是怎样的?行李箱的所有者,要为这起事件承担民事责任吗?

视频录像还原事发时一幕

庭审中原告认为,对于王老太太的摔倒,被告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并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62万余元。

女子被行李箱绊倒后去世家属索赔62万法院判驳回 案件还原

被告方辩称,老人绊在刘女士的行李箱上摔倒受伤,这是一个事实,但是刘女士对于死者的摔倒没有过错,更谈不上重大过错,对其死亡不承担责任。

准备进站时 发现走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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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事发时北京西站二楼进站口一侧的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刘先生与王老太太母子二人赶往检票口的时候,被告刘女士出现在画面里。走到检票口后,刘女士正好排在原告刘先生和王老太太的后面。当他们准备进入检票口时,刘先生发现自己走错了位置。于是刘先生赶忙带母亲转身,他向旁边倒退了三步,而他的母亲取回自己的车票之后,转身向后走去,走了四步。就在王老太迈出第五步时,撞上了刘女士的拉杆箱,重心不稳侧身摔到了地上。

原告认为,王老太太转身往回走时,被告刘女士的身体向旁边侧了一下,但是箱子却原地没动,造成了老人被绊倒。但是,被告方对此说法并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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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被告在行走的同时拉一个行李箱,行李箱与其本人并不是完全贴合的状态,且行李箱拖拽于被告的身后,容易陷入不受被告控制的状态。此时被告应对身后的行李箱是否妨害他人,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而非放任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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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宁:在火车站,大家正常排队的过程当中,刘女士所有的动作都是一个合理的动作。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王老太太她在去追赶儿子的过程当中,她其实开始向后走,但是她认为前面已经没有障碍物,没有人的时候,没有注意到有这么一个拉杆箱,所以她有一个突然向右一个动作,才绊到了这个拉杆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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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宁:你往前走路,你难道不应该看一下前面的路有没有什么障碍。尤其在你逆行的时候,在火车站的时候你躲过人,但是人后面有一个箱子,这都是属于正常的一个状况。我们这个箱子也是正规厂家购买的,所以你不能够让被告把箱子弄成万向轮的紧紧贴在身边,这是不合理的。

原被告展开辩论 摔倒原因成焦点

被告方辩称,王老太太摔倒时,刘女士和箱子的位置是符合常理的。而老人的逆行,才是导致她摔倒的原因。对此,原告方表示,如果被告刘女士在排队时,与老人保持一个安全距离,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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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在火车站闸机排队口先来后到是文明,更是安全规则。一米线是文明线,更是安全线。在王老太太由于询问工作人员停顿的时候,刘女士已经到了王老太太身后约60公分的地方,此时就已然提高了人身损害的危险性。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安全距离,被告方表示,根据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二人之间是有安全距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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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宁:我们已经反复观看了几次录像,刘女士在原地基本上没有动,是王老太太从闸机口里边往外走了4步,第5步才跟刘女士的箱子碰撞上,而4步正常的距离可不是60公分,刘女士当时距离王老太太是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的。

另外,被告方还提出,刘女士已经63岁了,让她在王老太太转身时,不但自己要躲开,还要将箱子挪开,是不可能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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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王老太太摔倒后,又发生了些什么呢?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看到老人被行李箱绊倒,刘女士立刻将箱子放倒,上前查看她的情况。而老人的儿子刘先生也赶忙回到母亲的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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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先生:老人当时神志是清醒的,因为这种东西是事先发现不了的。老人当时只是说,背比较疼,她其实摔到的是头部跟受伤的位置,然后后来老人说没事。

原告刘先生称,当时老人说没什么事,于是在北京西站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与刘女士互留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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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老人和刘女士分别登上了各自的列车。车开动后,王老太太感到头痛、头晕等不适,直到下午4点36分下车时,已意识不清,被乘务员用轮椅推下火车。她的侄女接站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老人送至石家庄第一医院,王老太太被诊断为“脑出血”。由于情况复杂,当天19点18分,她转院到了河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又转到河北友爱医院,两天后不幸去世。

事发八个月后 行李箱主人被告上法庭

王老太太不幸去世,而另一边,行李箱的主人刘女士,事发后只知道王老太太住进了医院,但是对于她的离世,一开始并不知情。直到2019年的11月,刘女士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她这才知道老人的家人将她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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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兰生:直至事件发生后的8个月17天,距老人死亡后8个月零1天,我们才接到法院的传票,才得知老人死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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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宁:病历上是这样讲的,说患者之子及现存最近亲属均拒绝其他抢救措施,拒绝鼻导管吸氧,停呼吸机治疗后氧急速降至31%。所以最终的死亡的结果跟王老太太没有继续去吸氧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而并不完全是因为摔倒。

对此原告方表示,老人病历上所写的“家属拒绝其他抢救措施”,是因为老人已经没有生还的希望,放弃治疗也是听从医生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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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呼吸衰竭的原因是因为脑出血,而不是因为拔掉呼吸机。之所以拔掉呼吸机,是因为医生给了建议,已经没有希望,并不是医生说能救好,能救好,人能活,当儿子还要拔掉呼吸机。选择哪个医院治疗,是否还要继续治疗,这都是有医生的建议的,家属也有权利做决定。

被告方在庭上表示,对于原告主张的60%的侵权责任,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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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宁: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以及陪护人员的伙食费,我们对于这个数额没有异议,但是我们对于比例是有异议的。我们认为不应该是60%的责任,而应该是百分之零。就是说损害虽然是发生了,但是我们是没有过错的,死亡引起的赔偿金以及丧葬费,与刘女士无关,所以我们也是不认可的,第6项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以及要求这个数额,我们都是不认可的。

而原告方坚持认为,被告的一些行为,是造成老人摔倒的主要原因,因此是有过错的,要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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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我们就是主张60%,这个我们认为是比较少的,没有太多的或者80%或者100%的。所以说我们也是从整个过程的发生,包括我们也本着谅解的态度,主张60%,所以说被告说我们有责任我们也是认可的。

法院认定被告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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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刘女士是否因过错导致王老太太摔倒,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并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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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卢沟桥人民法庭副庭长刁彤:本案事发的地点是北京西站,北京西站是公众乘坐火车的重要枢纽,而王某某摔倒的地点是火车站进站检票口旁,正常行进的旅客在通过检票口后,就可以乘坐火车,鲜有人从火车站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王某某转身,距她摔倒,只有不足4秒的时间,在这短短的4秒之内,首先刘某某无法预见王某某何时突然转身,其次在王某某突然转身的三四秒间,刘某某无法预见可能发生意外的这个情况,所以我们认为刘某某并不存在过失。

另外,法官指出,王老太太和她的儿子是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因此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而不应对正常通行者强加注意义务。

法庭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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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刘女士对王老太太的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亦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因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

因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提示,在人员密集场所行走时,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避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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