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设立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问题和举措
□ 王一明
近年来,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重视程度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自2017年7月设立以来,已召开十四次会议及多次专题会,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缓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等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如何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构建完善有效的地方金融管理架构,不仅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重点领域,也是顺应金融发展内在需求的核心环节。
2012年以来,省、市两级政府根据自身情况成立了地方金融服务机构。随着党政机构改革,省级层面成立了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市相应成立了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政府工作部门,配备专门的人力物力,全面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前,金融办在各地市全局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以大同市金融办为例,市委九个议事协调机构中的三个被列为成员单位。
一、县区设立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
首先,我省出台的《山西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各市县政府负责本地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牵头抓总职责,研究制定本地区攻坚战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力度,充实人员队伍”。
其次,《山西省金融改革发展总体规划(2015-2020年)》在保障措施中提出,“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要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成立金融工作领导组,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出现的金融突出问题。着力加强各市金融队伍建设,各市县要成立金融协调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发挥协调、组织和风险处置作用”。
再次,各地市在金融工作开展过程中对县区金融机构设立和人员配置提出要求,如《大同市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情况,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力量,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尽快确定地方金融工作的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县区要单独设立金融办,并充实人员队伍。
二、县区设立金融监管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是机构设立不均。目前我省各县区在金融机构设立上有较大差距,忻州、长治、运城三个地市的全部县区甚至高新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均设立事业性质的金融服务中心,吕梁设置比例也较高,13个市县区中有9个设立,大同、朔州、晋中、晋城仅有少数县区设立,太原、阳泉、临汾三个地市在县区一级均未设立,全省县区机构设立比例仅为47%。
二是人员配置不足。在各县区已设立的金融服务中心中,只有部分是正科建制,大部分是副科建制,人员配置较少,如大同市左云县金融服务中心,只有一正一副两名人员。未设机构的县区仅由政府办一位副主任甚至普通工作人员兼职负责金融工作。且已配置的人员多是从其他机构转任过来,如党务、纪检机构,无论从所学专业还是工作经验上均无法满足金融工作的开展,人员存在专业性严重不足的结构性问题。
三是业务开展不畅。融资活动和金融风险集中于县区,金融监管工作的短板也在县区。县区所承担的金融活动、金融管理和风险处置的职责与力量相比不匹配,表现为人少、事多、工作人员不稳定,越到基层人员越少、事情越杂,而金融风险往往发生在基层和一线,故而对上级安排的工作存在无法牵头、组织协调不力等问题。
四是专业领导不力。县区党政领导对金融不熟悉、没经验,导致对相关工作没思路。尽管省里多次组织专业人才挂职县区,但效果有限,专业人才挂职后无用武之地,甚至未被安排分管协调金融工作,在挂职期间也未得到有效管理和激励,有些干出一点成绩就马上面临挂职结束的窘境。
五是管理精细不够。我省建立的非传统金融业务的非现场管理系统较为粗放,科技含量不高,仍停留在企业概况、财务数据、资金数据的沉淀,缺少跨部门、跨行业信息集成,风险穿透识别、动态监测预警不足,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地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要求。
三、县区设立金融监管机构的举措
一是加快条例出台。建议省政府尽快研究制定,适时出台实施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指出“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并要求“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强化地方监管责任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会议之后,多省市加速出台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如2017年通过实施的《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正式施行的《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及2019年12月19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等。《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出台,能够实现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和促进金融规范发展的双重目标,针对我省金融领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管理好各类重大风险,引导金融回归本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二是加强制度安排。建议省编委明确要求各县区设立专门的机构。单位性质、单位级别、编制数量等可根据县区自身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参考现在各地市县区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设立事业性质的金融服务中心,专门配置3-5个编制。在此基础上,待条件允许、工作需要时可予以加强。
三是加大人才倾斜。建议省政府加大金融人才向县区倾斜力度。一方面要求县区通过招录、调任、选聘等方式,将有经济、金融专业背景,有金融实操经验的人才充实到县区金融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使得机构以最快速度进入“状态”。另一方面从省市相关业务部门、企业、机构中选调专业优秀人才挂职到县区并专门负责金融工作,帮助其发挥专业特长,利用原单位资源,以最快的速度推动县域金融工作的开展。在挂职过程中,省市组织部门应加强对挂职干部的管理和激励,对在县区挂职期间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应结合其个人意愿考虑正式任职甚至提拔至所挂职县区。
四是加强业务考核。建议省委组织部加强对市县政府开展金融工作的考核。通过增设金融类考核指标和,推动市县两级政府压实金融监管责任、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明确要求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设立后,按照其职责将其列入各级党委的各议事协调机构中,并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非法集资、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等方面工作上,全面牵头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作者系大同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责编:张慧
编辑:赵凝
审核:段利军
来源:2020年第10 期《前进》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