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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土地权属行政决定书

2020-10-12知识12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对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书吗,依据是什么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 17 号令,已经于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并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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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山林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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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乡政府又下来一份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问,判决书生效还是行政决书生效? 判决。

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土地权属行政决定书

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行政复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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