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唐律疏议译注》职制律篇翻译!!!谢谢!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名,例讯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篇首“—《唐律疏议》译:名,是列举五刑的各项罪名;例,是规定五刑的通用体例。名的解释是命名,例的解释是比照事例。但是罪名因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事实由犯罪行为发生,罪名成立,判处刑罚就相应确定,比照法例,犯罪事实就有法条可以明了了。所以把《名例律》列在第一篇。注:法例:确定各种刑法条文适用范围的准则。唐代法制内容?五刑—笞刑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讯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以捶墶以耻之。汉时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意也。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数,亦准此。译:疏说:苔,就是打,又解释为羞辱。指人有小过失,按照法律必须加以惩罚、儆诫。因此,用敲打来羞辱他。汉代笞打用竹片,现在则改用荆条。所以《尚书·虞书·尧典》说:“扑打作为对生徒的施教体罚”,也就是这个意思。。
求唐律疏议原文和翻译 原文:353?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其谋叛以上及盗者,听受,即送随近官司。若受经一日不送及越览馀事者,各减本罪三等。。
唐律疏议 第二名例 凡一十一条的2句话,求翻译 有官职的罪犯涉及到缘坐判罚,其本人先亡故的,子孙后来犯了反叛、谋逆罪行的,也应该连带去除其原有官爵,这样行吗?缘坐制度,仅依照(家族)生存的关系而产生,出养到别家和出家的亲属,尚且不适用缘坐,没有理由先亡故的亲属,反而要遭受缘坐取消官名。按照道理推理可得,罪犯先人获得的告身不应该追究去除。
唐律疏议翻译 25 凡受流放罪刑而在流放途中遇到大赦的罪人,计算其行程超过限期的(每日应走60里),不得因此而赦免。此条系指从出发之日开始计算,实际行程不符合的。26 凡犯死罪但不属于十恶类,其祖父母或者父母年老疾病而需要随身伺候,但家里无服丧一年的至亲丁口的,可以上书请求缓刑。27 凡犯徒刑应当服从劳役但是家里没有其他丁口的,妻子年满21岁的,视为丁口。妇女犯刑而家中没有丈夫或其他丁口的,亦等同此例。28 各类工户、乐户、杂户及太常音声人。29 凡所犯罪行已经明发及已经判罚之后又另犯罪的,应参照前案重判。30 凡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残废的人,犯流罪以下的,允许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的罪犯,不适用此条;到达发配之处后,免除劳作。31 凡犯罪的时候虽然没有达到高龄、重病,但是事发时已经高龄、重病的人,按照高龄、重病判决。32 凡双方都可判罪牵涉的赃物,称作计赃罪的人。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 参考答案: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