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赵某为著名表演艺术家。A公司与赵某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赵某在A公司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A公司预先支付给赵某劳务费10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赵某因一场车祸受伤住院。A公司通过向医生询问得知,在演出日之前,赵某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有可能伤情恶化,甚至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A公司向赵某发出通知,暂不支付约定的10万元劳务费。赵某不同意,认为演出的时间还没有到来,应当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劳务费,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法宝解析: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A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A 经营状况恶化 B 丧失商业信誉 C 转移财产 D 更换法定代表人。答案是选B 。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