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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逾期违约责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

2020-10-12知识10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适用之比较

不安抗辩权的逾期违约责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有什么异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1、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

不安抗辩权的逾期违约责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关系是怎样的?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预期不履行进行救济的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第68条对不安抗辩权作出了规定,第94条第2项和第108条对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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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有什么区别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区别1、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关系 不安抗辩权与2113预期违约之5261比较在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4102中,先履行方原1653则上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发生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而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之实现时,如仍强迫先履行一方先为履行,则必然有悖公平原则。为避免先行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蒙受损害,有必要设置一项特别制度以提供法律救济。该特别制度在大陆法体现为不安抗辩权制度,在英美法则体现为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承继了大陆法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同时也吸收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的若干灵活性。笔者拟在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中来分析我国合同法的立法选择。一、不安抗辩权按照传统民法通说,发生不安抗辩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必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的情形;其二,必须是后履行方财产明显减少而有难以履行的可能。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要件具体如下:(一)合同成立后出现危及后履行方履约能力的恶化事实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兼用列举和概括两种方式规定了后履行方出现危。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1、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同时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是不能等同的,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正是因为如此,故而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但具体到明示预期违约上,该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出现其他不能履约的恶化情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无履行债务时间的先后之别。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一前提条件不同。对于不安抗辩权而言,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无此要求。二依据的原因不同。三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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